”自己吃的,和给你吃的能一样么“?很多人没想到,在基金行业这种玩笑话也存在!但实际上不仅存在,而且是合规情况下的“无奈”和“投资策略模型既定”、“产品属性既定”逻辑下,”全仓多头“模式的无奈!说白了,我国的公募基金市场,有几个特殊的要求!
首先,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封闭期不得超过 3 个月,此期间不接受申购赎回,目的是让基金经理稳定建仓,避免资金频繁进出干扰策略。
而相对应的就是建仓期(法定上限与合同约定):尽管监管允许基金合同约定最长6 个月的建仓期,基金管理人需在此期限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合同约定。但多数权益类基金会在 3 个月内完成主要建仓,与封闭期节奏保持一致,形成 “3 个月建仓” 的市场常态。
其次,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比不低于 80%,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占比不低于 80%!并且,根据2025 年新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主题投资风格管理指引》)明确,主题 / 行业基金需将 80% 以上非现金资产投向产品名称所示的特定行业 / 主题,杜绝 “风格漂移”、“名不副实”等现象出现,例如名称含 “半导体” 的基金,半导体相关股票持仓不得低于 80%。
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旦某个时期大量发行偏股的行业主题基金,就会出现快速建仓、建“满仓”、行业”满仓“的现象,并且不允许主动做空!于是,如果后期政策利好,那么这些基金就会大涨,反之就变成接盘侠挂在高位!但产品是”固定“的,人却是“活的”,于是基金经理的工作和生活主题就分的很开了!
一、合规性判断:不违法,但伤害感情
从当前监管框架来看,这类“个人重仓科技股、产品配置价值股”的操作,通常属于“合规但不合情”的地带。
因为监管的核心合规依据在于、对“利益冲突”的防控重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行业监管规则,监管核心禁止的是“老鼠仓”、“交易趋同”等显性违法违规行为,前者指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个人或亲友谋利,后者指个人交易与所管基金交易高度重合,避免出现“用基民资金抬升个人持仓股价”的情况。而基金经理将个人与产品持仓分置于不同赛道,恰好规避了上述监管红线,从操作形式上符合现有规则要求。
但合规不代表合理!公募基金的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关系,基金经理负有对持有人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当个人资金在高景气赛道获利丰厚,而管理的基金因固守弱势板块业绩垫底,即便未违法,也难免引发质疑:基金经理是否将更多投研精力投向个人持仓,是否因规避监管而刻意牺牲基民潜在收益,他自己上班炒股赚自己的,凭什么拿管理费花我们的钱?
二、现象成因:市场生态其实这样很久了
由于监管对基金经理个人炒股的限制的核心是防范利益输送,多数基金公司虽允许个人投资,但设置了复杂的报备程序,部分公司甚至“一刀切”禁止投资A股。因此,部分基金经理就通过“个人投科技ETF、产品投价值白马个股”的差异化配置,从形式上规避了“交易趋同”审查!
而另一方面,公募基金受“双十原则”(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股票不超过资产净值10%,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合计持有不超过该公司证券10%)及分散投资要求限制,难以集中重仓高弹性板块,进攻性不足。
而个人资金可自由“梭哈”看好的科技股,尤其是在行业行情爆发时能获得远超基金产品的超额收益,这种收益诱惑促使部分职业道德薄弱的基金经理优先保障个人利益。
加上在大部分基金公司里,都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局限。当前监管多聚焦于交易行为的显性合规性(如是否趋同、是否内幕交易),但对“差异化操作”这种隐性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约束,导致基金经理有灰色空间可钻。
说到底,监管很难量化基金经理的投研精力分配,无法判断其是否因个人持仓而忽视对产品持仓板块的研究。同时,当下的行业利益绑定机制仍有漏洞,尽管基金经理自购、业绩挂钩薪酬等机制已逐步推广,但未能从根本上消除个人与基民的利益分歧。
部分基金经理因职务收入缩水(近年行业降薪现象频发),更倾向于通过个人投资弥补收益,甚至刻意牺牲产品业绩以规避监管风险,形成“个人获利、基民受损”的失衡格局。
所以,此类现象的核心矛盾,是监管规则的滞后性与部分基金经理职业道德的平衡,本质是个人利益与基民利益的失衡。
要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完善监管体系,如探索基金经理个人及家庭持仓公示制度、强化对差异化操作的实质审查,同时也需要优化行业机制,通过更紧密的利益绑定(如强制高比例自购、业绩亏损追责)倒逼基金经理坚守受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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