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地方政府蓬勃发展足球文化产业,“中超”“苏超”“湘超”“川超”“滇超”“村超”“阿图什杯”等足球赛事活动普遍受到地方观众强烈关注,赛事主办方联动当地广播电视媒体,在多渠道、多终端分发转播录制的赛事直播节目,大屏收视率和小屏活跃度大幅上扬,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热潮空前高涨,呈现出体育文化对地方社会经济、文体旅融合等多方面显著的拉动效应。

自2025年11月29日云南省城市足球联赛开赛以来,为全面、立体、深入地报道“滇超”盛况,云南广播电视台组建了工作专班,积极组织开展128场次的实况转播,多层次、广覆盖进行新闻宣传报道与赛事直播活动。短短两周时间内,累计观看量高达1924.12万次,融媒体宣传矩阵共发布赛事各类稿件1962条次,全网点击量突破4725.1万次,综合赛事直播与全网宣推,总曝光量近6650万次,实现了赛事宣传的强势开局,充分激发了16个州(市)球迷、群众的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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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足球赛事活动受到极大关注、商业价值与传播热度持续攀升之际,也出现了一些为追逐利益而侵权的乱象。随着足球等运动的普及和商业化发展,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更加具体和明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促进著作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

回望中国近十年来各级足球联赛,版权运营之路备尝艰辛,围绕世界杯、中超联赛、中甲联赛、城市足球联赛的版权大战和版权争议比比皆是。著作权的正当性来源于人们对权利尤其是对私权的认识,以及孜孜不倦地追求创新激励、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公约数。对于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文化体育资源,如公共图书馆的基础文献、公益体育场馆的普及性教学视频、非遗文化公开展演资料等,应优先开放版权或采用极低门槛的授权机制,保障公众的免费使用权,实现文化体育服务的普惠价值。但对于具有市场开发潜力且依托公共资源创作的衍生内容,如体育赛事的转播、赛事广告招商、城市文化IP商业化周边、定制化文化体育培训课程等,则可以合理开发版权价值,通过市场化运营获得的收益反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建设与运营维护成本,形成“公益保障+市场反哺”的良性循环。如何遵循体育版权的“开放”和“保护”原则,平衡好两者关系,这对主办方和运营机构来说都是一种考验。

体育赛事转播法律争议的起点在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2015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曾明确提出:“要建立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序竞争,改革足球赛事转播权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赛事主办方和参赛主体成为主要受益者;要创新足球赛事转播和推广运营方式,探索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足球领域融合发展的实现形式,增加新媒体市场收入。”电视转播权是法律赋予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旨在保护其在赛事节目转播录制中的投入与劳动创作,属于邻接权范畴,与著作权人广播权(即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均存在本质区别。对于赛事主办方及各级地方广播电视转播机构而言,主办和承接的赛事高清转播、赛事集锦短视频、运动员专访内容不仅应该分级授权,公益宣传用途免费,商业转播、付费点播合理定价,须明确分级授权范围提升赛事影响力,为赛事组织、场馆运营、线上线下推广共同筹集资金,以保证赛事高水平、高质量举办,保证球迷受众的最佳观赏体验。同时,更需要进一步明确版权归属边界,保留未经授权机构和个人私自录制、盗链、传播进行非法经营性活动的权利,以保障各级广播组织的专业服务质量,维持定制化服务的可持续供给,避免公共资源被滥用或过度商业化,平衡公众利益、创作者权益与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坚持市场化办赛”,推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轮驱动的工作要求,云南城市足球联赛主办方与地方广播电视台媒体正努力让赛事达到“双效统一”,并积极探索新的授权机制,以应对解决赛事版权相关事宜。目前,赛事主办方与云南广播电视台已携手全省16州(市)融媒体中心成立滇超联赛宣传联盟,并确定了超20家完整赛事版权授权白名单,授权超100个“屏、端、号”,持续加大赛事宣传推广力度。

版权作为保护体育文化创新成果的核心机制,为体育内容的创作、传播和商业化提供了基础,而体育文化则为版权注入丰富的内容和市场活力。体育文化与版权之间形成紧密的“鱼水”关系,意味着两者必须相互依存、深度融合,这不仅要体现在政策支持和市场创新上,更应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版权成为体育文化价值转化的关键纽带,共促体育文化和版权产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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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一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