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是一场精心设计的民主实验,其理念是将最终的审判权,至少在事实认定层面,从职业法官手中剥离,交给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
这背后是对绝对权力本能的警惕,以及对“常识”和“社区良知”的深刻信赖。
先来看它的价值维度。陪审团被视为抵御政府滥权和司法专横的堡垒。
历史上有名的曾格案就确立了“陪审团否决权”的先例,即陪审团有权基于良知,即使证据确凿,也可以宣判被告无罪,这相当于用普通人的正义观去校正可能过时或不公的法律条文。
换句话说,它让人民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者,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法律本身的审判者。此外,12个人比1个人更难被贿赂或胁迫,这从结构上增强了司法的抗腐蚀能力。
这个制度的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布满荆棘。最大的挑战在于,随机抽取的陪审员是否能摆脱自身的偏见和局限?
实践表明,一个地区的种族构成、社会观念会深刻影响判决结果,辛普森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而且,陪审团容易被律师的辩护技巧和情感渲染所左右,整个庭审更像一场戏剧,而非纯粹追求真相的科学探究。
成本高昂、程序冗长,为了达成一致裁决(多数州刑事案件要求),讨论可能持续数日甚至数月,效率极其低下,这也导致如今美国绝大多数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真正的陪审团审判已是少数。
那么,为何如此争议重重,它仍被视为基石?
这就触及了深层逻辑。美国司法制度默认“发现绝对真相是近乎不可能的”。因此,它的目标排序中,程序公正和权力制衡的优先级,有时高于个案的实质正义。
宁可放掉十个有罪者,也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这种价值选择,在陪审团制度下得到了最彻底的体现。
研究甚至显示,在八成左右的案件中,法官与陪审团的判断是一致的,这说明普通人的常识与专业法官的法律认知在大多数时候并无二致。
最后,再说几句对比与反思。
很多人会拿它和网络舆论审判相比,这其实是误解。陪审团审判是在法官严格主持下的高度程式化过程。
证据需要经过筛选,无关和非法的信息要被排除;陪审员本身也要经过双方律师的严格审查,排除有明显偏见者;
他们被隔离保护,只能依据法庭上呈现的合法证据进行判断。这与网民基于碎片化、真假难辨的信息进行情绪化宣泄,有云泥之别。
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充满内在张力的复杂体系。它不完美,甚至会“犯错”,但它的设计初衷和核心功能,是将司法的终极权力根植于人民之中,以此来捍卫自由,防止专政。
它更像一个朴素的信念。法律的终极权威不应来自任何精英或权力机关,而应源于它所服务的每一个普通人的良心与共识。
这套机制在美国能运行两百余年,与其独特的建国历史、分权制衡的政治文化密不可分,很难简单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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