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松江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多次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恶意退货引发的民事纠纷,驳回原告沈先生要求平台退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明确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边界,对规范网络购物行为、净化电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据悉,沈先生此前以12000余元价格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部手机,收货6天后以“手机太重、太厚”为由提交退货申请,遭平台拒绝。在4次退货申请均被驳回后,沈先生继续使用该手机一个多月,随后将平台诉至法院,主张商家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理应履行退货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沈先生的消费记录存在明显异常。其在该电商平台通过12笔订单陆续购买12部手机,且全部在7天内申请退货退款。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涉诉手机,沈先生此前已先后3次购买同款,均在7天内完成退货。平台方辩称,沈先生的行为并非正常消费,不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条件,故拒绝其退货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先生多次购买手机并在激活使用后申请无理由退货,结合其购买目的、使用频率及退货次数,可认定其行为以把玩、体验为核心目的,违背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立法初衷。该行为不仅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更不利于和谐有序网络购物环境的构建,依法应予以否定评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一案例折射出当前电商领域存在的恶意退货、“薅羊毛”乱象。记者了解到,电商场景中,恶意退货行为呈现多样化特征:部分消费者利用规则,将服装穿戴数日后在不损坏吊牌的情况下退货;鲜活产品交易中,部分买家以产品变质为由主张仅退款不退货,导致商家权益受损。更有甚者,通过注册多个账号反复恶意退货,规避平台拉黑限制。
“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方便消费者线下体验缺失场景下的购物决策。但部分群体恶意利用该规则,不仅给商家带来库存损耗、产品贬值等损失,还扰乱了正常的电商交易秩序。目前,部分商家通过设置特大标签LOGO等方式防范恶意退货,部分厂商会承担少量退货作为样品损耗,也有渠道存在翻新处理退货产品的情况,但这些措施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恶意退货行为。
法律层面,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应对此类恶意博弈行为时,缺乏心证制度和惩罚性赔偿机制。相比之下,部分国家凭借心证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退货行为可作出更严厉惩处,甚至追究诈骗责任,形成有效震慑。此次案件的判决,通过援引公平诚信原则,对民事权利滥用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应加快构建电商领域诚信体系,将恶意退货等不诚信行为纳入征信管理,对多次恶意薅羊毛的主体采取逐出平台等惩戒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条件,平衡消费者与商家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法律专家提醒,“法不禁止皆可为”不等于“法不禁止皆可胡作非为”,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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