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民办医院人员
依法构成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A医院与B医院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至2023年期间,某医药企业销售代理王某某,为提升所售药品的竞争力、增加销量,在向这两家医院推销药品的过程中,通过支付药品返利、市场推广费的形式向A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B医院药库主任变相给予好处费,合计1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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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法院裁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三名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监管条件等,对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行贿是腐败行为的重要诱因,是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侵蚀行业风气的毒瘤。本案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无论对方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利用了职务便利,向他人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同时,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反腐工作中“行贿受贿一起打”的坚定立场和系统思维,提醒社会各界应树立“行贿亦犯罪,无身份例外”的法治观念,自觉抵制各类贿赂诱惑,恪守诚信守法底线。
来源:海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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