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本应是企业与养殖户共赢的纽带,却在太和县上演了一场绵延数年的纠纷闹剧。从饲料款项与成品鸡款的账务拉扯,到维护权益过程中卷入“办事款”与虚假借贷的漩涡,养殖户王先生夫妻深陷多重争议,历经司法诉讼、信访举报、公安立案等多重途径,核心诉求仍悬而未决。
合作纠纷引争议:饲料款项与成品鸡收购款的账务分歧
王先生与妻子经营养殖场多年,长期与马某独资的太和县华康养殖有限公司(下称“华康公司”)以“公司+农户”模式合作:华康公司提供鸡苗、饲料、兽药,王先生夫妻负责养殖,双方约定王先生夫妇以华康公司向其收购成品鸡的货款抵付其应向华康公司支付的鸡苗费、饲料费、兽药费等费用。自2017年起,双方合作出现分歧。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王先生先后向华康公司出具合计17.85万元的饲料费用记账单,其中2017年6月的10.49万元费用记账单以“借款单”形式出具,约定了逾期利息。王先生主张,该部分款项已通过华康公司收购成品鸡的款项抵付,其提供的出栏鸡统计表显示,2017年至2018年期间,华康公司多次收购其养殖的成品鸡,收购金额达30余万元,按此前交易习惯足以抵扣饲料费用,但华康公司未向其出具正式收购凭证,反而凭“借款单”提起诉讼。
王先生还反映,华康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却向养殖户分发兽药,且2018年初成品鸡收购价低于市场价(当时市场价约每斤5元,华康公司收购价为4.8元)。诉讼中,他提交了相关部门对马某涉嫌非法经营兽药的立案通知书及其他养殖户往来单据,但相关证据未被法院采纳。2018年,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王先生夫妻偿还欠款及利息,总计约24.5万余元,判决理由为“证据不足,成品鸡收购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款项争议再起:“请托款”与虚假借贷的纠纷多渠道反映情况,案件推进遇阻
诉讼败诉后,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齐某玉,对方称可协助其维护权益,需收取费用用于“疏通协调”。据王先生陈述,自2018年底起,他与女儿通过现金、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代充话费等方式,累计向齐某玉支付23万元,但维护权益事宜未获进展。
2019年5月12日,王先生向齐某玉、齐某凤(齐某玉弟弟)分别出具4万元、3万元借条。王先生表示,当时对方称该款项为“周转资金”,后续可从追回的成品鸡收购款中抵扣,他因急于维护权益而签署了借条,但齐某玉、齐某凤二人从未向自己支付过任何款项。2021年,齐某玉、齐某凤分别凭借条起诉王先生,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据借条判决王先生还款,王先生的抗辩因“举证不足”未被采纳。
为追回23万元款项,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齐某玉,主张返还13.04万元,并提交了转账记录、话费充值凭证及证人证言,拟证明款项性质为“维护权益请托款”。最终,一审法院仅判决齐某玉返还400元话费,二审维持原判。
自2019年起,王先生开始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六年内先后向太和县地方多个相关部门提交材料,但均无实质结论,回复意见多以“已转送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为由答复,事项长期未获有效推进。
2022年9月,太和县人民法院将齐某玉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地方机关,同年11月,地方侦察部门以“王先生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但案件停滞,未能闭环。
2024年2月,王先生被信访事宜被地方机关传唤问话期间,其用于种植西瓜的七成瓜棚因大雪压塌,造成王先生经济损失,折算金额30余万元。其向地方机关反映问题,要求补偿因传唤致大棚被大雪坍塌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而地方机关答复称“传唤与大棚坍塌无因果关系”,拒绝对王先生西瓜棚坍塌的经济损失做出补偿。
目前,王先生仍在持续维护权益,提出四项核心诉求:一是查清案件事实,核实23万元款项性质及金额,确认齐某玉等人是否存在捏造借贷关系、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形,核查华康公司是否存在非法经营兽药、压低成品鸡收购价等问题,核实相关司法程序是否合规、公职人员履职是否到位;二是挽回经济损失,要求齐某玉返还23万元款项,华康公司支付30余万元成品鸡款,赔偿西瓜棚坍塌造成的财产损失;三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履职不当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四是纠正相关民事判决,撤销基于涉案借条及相关证据作出的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涉案相关案件仍处于停滞状态,23万元请托款项纠纷、30余万元成品鸡收购款项争议等核心问题尚未有明确结论,相关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及司法程序合规性仍待进一步核查。
事件后续进展,媒体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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