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指标核算和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近日印发。《核算指南》共5章17条,将于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是宁夏指导开展排污权核算的重要依据。

《核算指南》明确四类核算对象: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算、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核算、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算、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在未完成整改前不予核算新增排污权指标及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无实质性技改等无法稳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不予核算可交易排污权指标。

《核算指南》提出,初始排污权和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核算环节应包括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全部有组织排放、应核定年许可排放量的无组织排放环节及其他排放方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环节。有组织排放按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从严取值;无对应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绩效排污量与环评批复排放量从严核定。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新增排污权通过核拨政府储备排污权解决;生产废水经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的,按排入水量与排放限值核算,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不予核算。此外,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环评变更、实施减排项目并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初始排污权到期等情形,应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

可交易排污权的核算包括3种情形:一是排污单位通过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形成减排量并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扣除应承担减排任务后按资金投入比例核定;二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因排放标准更新而必须进行提标改造所形成的减排量,或因不再建设等原因未使用的排污权指标,可作为可交易排污权指标;三是核算范围外符合条件且形成实际减排量的减排项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算可交易排污权。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治理设施须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并长期稳定运行。因降低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运行等造成排污量下降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可交易排污权。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