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父债子偿,天经地义”。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父债子还”是否是绝对规则呢?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2024年8月,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额度3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8月3日至2027年8月3日,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最长期限12个月。合同还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3)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定向李某发放贷款30万元。2025年5月,李某因意外死亡。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之女李小某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李小某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
渑池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已死亡,李小某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已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对李某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父债子偿”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原则是“限定继承”,即子女仅在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具体来说主要分两部分:
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如果子女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父母的债务与子女无关,子女无需以个人财产偿还。
子女继承了遗产:若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则需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子女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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