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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年轻人结伴野外探险,

当地村民自告奋勇为其带路,

不料途中意外死亡,

家属和探险队员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

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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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9日,七名户外活动爱好者相约前往当地一天然溶洞探险,联系村书记及村民黄某带路,陈某自发跟随。12时许,穿戴专业装备的七名探险队员等进入洞穴到达一处洞厅,后村书记、黄某返回洞口,陈某则独自继续深入洞穴。13时许,探险队员发现从洞穴高处跌落的陈某已无生命体征,经救援将陈某尸体运出。

陈某亲属认为七名探险队员作为探险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陈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身亡,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七名探险队员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七名探险队员提出案涉天然溶洞不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此次探险亦非群体性活动。本案系陈某自身过错所致的意外事件,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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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案涉活动仅系一群户外运动爱好者自发相约结伴进行的野外探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活动。陈某自发跟随探险队参与带路,探险队员未明确拒绝,应视为对陈某提供带路帮工行为的默认,案由应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充分预见进入天然溶洞具有极高的危险性,明知自己没有探险装备、技能及经验,以其系当地村民熟悉情况主动带路并一起进洞。在村书记、黄某结束带路返回洞口时轻信不会发生危险独自从洞厅继续深入洞内,对自身安全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从而意外死亡,其具有重大过失,从而确定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探险队员具备较丰富的野外活动经验,知晓陈某无探险装备及技能仍默认其进洞带路,未及时要求陈某同另外二人返回洞口,在不能为陈某提供专业装备的情况下未有效劝阻其继续深入洞内,酌定探险队员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30%赔偿责任即5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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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侵权以及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均有明确规定。作为帮工人须量力而行,充分评估自身能力和周围环境风险,在帮工行为结束后及时退出危险区域,勿因猎奇心理而忽视安全问题。作为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须对帮工人伤亡担责。因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使被帮工人受益,在高风险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应及时、明确地拒绝帮工。若接受帮工,需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充满危险性的帮工环境中,即使帮工行为结束,被帮工人亦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帮工人安全退出。

此外,若探险队员在自发相约的探险活动中发生意外,则可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进行处理。

法官在此提醒,户外探险新鲜刺激,受到广大年轻群体的青睐,探险者通过追求挑战和自然的“诗与远方”,释放生活压力。无论是探险活动的参与者还是帮工人,均有必要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做好事中安全保障。只有将风险意识内化为户外文化的一部分,才能真正安全抵达心中的“远方”,让探险成为可持续的美好体验,而非悲剧的源头。

大美国际张~长张高速

一路风景一路歌

来源:桑植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