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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网络账号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公众。

接报后立即依法展开调查取证,2026年1月19日发布三则警情通报,依法查处网络谣言。

其中一起引发了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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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董某某(男,29岁,辽宁葫芦岛市人)、高某某(男,33岁,浙江杭州市人)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故意歪曲事实,利用技术手段伪造题为《成都:两只雄性四川大熊猫首次成功自然交配》的虚假新闻报道截图,配以误导性文字在网上发布传播,引发大量不实解读,扰乱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我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已依法对董某某、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依法关停其相关网络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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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我看了好久,才解开其中的问题。

我认为应当作这样的分析

一、说《成都:两只雄性四川大熊猫首次成功自然交配》确实是不对的行为,因为目前的技术还做不到同性交配。这是应当说公认的事实,当然,未来会不会,那是科学发展的事。

一句“新飞广告做的好、不如新飞冰箱好”在我们这代人心目中印象深刻。据说新飞曾是中国最老牌的冰箱品牌之一。在40年前,这则我们这一代人都耳熟能详的电视广告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反复播出:“新飞公司广告做得好,不如新飞冰箱好”。 除了广告词,还配了张图片,一个大美女拉开电冰箱的门,一条红鲤鱼活蹦乱跳从冰箱里跳出来,展现在荧屏面前,真是栩栩如生。 这是虚假广告吗?情节当然是假的,不信,你从你家的电冰箱冷藏柜里给我拿出一条活鱼来试一试? 可惜的是,从法律上讲,人家还真不是虚假广告。因为法律上的虚假宣传(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因为众所周知从冰箱里取活鱼是不可能的,是虚假的,既然大家都知道是假的,那就不是虚假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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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术手段伪造题为《成都:两只雄性四川大熊猫首次成功自然交配》的虚假新闻报道截图,这是违法的。

我费了好多功夫,才从网上找到了图片,原来在配图两只熊猫交配的同时,还用了官方自媒体的标志,把图片放在其下,给人形成了这是官方媒体报道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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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这种虚假的宣传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是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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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我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已依法对董某某、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依法关停其相关网络账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用这个法条,也还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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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律适用中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违法/犯罪从重处罚。

在这个意义上,用第29条处罚也是可以的。

但必须明确:《成都:两只雄性四川大熊猫首次成功自然交配》的被抓不在于谣言,而在于伪造新闻报道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