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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

示范引领作用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豫法阳光

聚焦劳动者权益、未成年人权益、

个人信息安全、公共安全等

社会热点问题

发布2025年度十大热点案例

以典型个案彰显司法温度

传递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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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省法院研究室主任、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张琦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然而,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其在公共管理与生活服务领域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由于在提升通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不少小区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入小区的验证方式,甚至唯一验证方式,在优化管理的同时,也产生了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数据安全风险,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出挑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充分保障业主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决定权。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单方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途径,既未充分保障业主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自主决定权,亦对不同意进行人脸识别的业主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不合理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法院依法支持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的诉讼请求,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的明确保护,更清晰界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新技术应用中的合规边界,为类似场景下平衡技术便利与公民个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审判指引。

专家点评

省法院民三庭庭长

冯童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短视频或直播形式进行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的典型案件。相较于传统的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行为,互联网背景下的上述行为打破了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被急剧放大,不仅损害特定企业商誉与个人名誉,更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对上述行为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司法认定。

本案判决明确了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正当批评与商业诋毁的本质区别,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网络非法外之地,自媒体言论自由的底线是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任何企图利用网络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权益并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又坚守了“网络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的理念,该案判决不仅挽回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名誉损失,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企业商誉、企业家名誉的决心,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筑牢司法屏障。同时,该案审理过程中,向媒体平台发送了行为保全禁令,压实了平台治理责任,形成了“侵权者担责、协助者追责、媒体平台尽责”的完整整治逻辑,为规范网络商业言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专家点评

省法院刑一庭庭长、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李欣磊

本案是是一起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余金生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劫取巨额财物后,为灭口又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且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本案的处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立场,对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审理充分贯彻了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并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落到实处。二审庭审中,检察员针对上诉理由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基于余金生翻供的情况当庭播放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各方围绕余金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及沙玉娇、杨恒犯抢劫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余金生的检举揭发是否构成立功,原判认定的主从犯及量刑是否适当等进行了充分辩论;三名上诉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二审当庭宣判后及时对外公布了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和理由,全面回应了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专家点评

省法院刑四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蔡智玉

虚假诉讼,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开庭审理或作出裁判文书等,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作为建筑工地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应该主动向农民工结清工资。其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我国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指使他人冒充农民工代表作为原告,通过虚假陈述,以工程建设单位、承包方及段某自己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承包方及段某共同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导致法院作出判决并对承包方刘某平强制执行,因此被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破坏社会诚信基石。此案向社会清晰传递了“司法不容亵渎、诉讼必须诚信”的强烈信号,并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敬畏法律、诚信诉讼,任何企图通过虚构事实、滥用诉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专家点评

省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宋旺兴

本案主要涉及校园伤害案件中认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作了正确认定,划清了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校园伤害案件中,若侵权学生是未成年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依据过错原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学校能够证明已制定了完善安全、教育制度并及时采取了正确的处置措施,可依法免责。判断学校应否免责的关键有三:事前有无安全防护措施、事中有无过错、事后处置是否到位。一般情况下,对事前和事后的行为措施,较好判断,而事中的判断较难。侵权时是及时制止还是放任、是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通知家长、管理人员到场、固定证据等还是无所作为,都是考量的重点和难点。

本案中,冲突发生于课间厕所内,地点具有私密性,事发具有突发性,学校难以事中及时制止,不能对学校要求苛责,且学校已尽到了事前和事后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免责。本案既为判断学校何种情形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案例参考,又划清了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纠正了“校园出事即校方有责”的片面、错误认识,更对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有警示意义。

来 源:省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