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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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可在合理范围豁免同意要求,但个人对公开信息仍享有有限控制权,一旦超出合理边界,即便无需单独获取同意,也可能构成侵权。
那么,使用公开个人信息,哪些情形未经同意仍属侵权?
周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梳理未经同意使用公开个人信息仍属侵权的典型情形。
一、超出信息公开的初始用途与合理范围
个人公开信息往往带有特定使用场景和目的,处理行为若脱离该初始语境,突破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就构成侵权。
比如求职者在招聘平台公开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履历,核心目的是寻求就业机会,若企业将这些信息批量出售给房产中介、培训机构用于商业推销,就明显背离了信息公开的初衷。
二、无视信息主体的明确拒绝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对公开信息的拒绝权,即便信息已合法公开,若个人明确表示拒绝他人处理其信息,处理者仍执意为之的,必然构成侵权。这种拒绝既可以是书面通知、平台内官方反馈等正式形式,也可以是针对特定主体的明确口头告知。
例如,某博主曾在短视频平台公开自己的日常穿搭视频及身高、体型等信息,后发现某服装品牌持续截取视频片段用于产品测评和推荐,博主多次通过私信、评论等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但该品牌置之不理。此时品牌的继续使用行为,即便基于公开信息,也因违反信息主体的拒绝意愿而构成侵权。
三、处理行为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当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危害个人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人格尊严等重大权益时,必须取得个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处理行为均属侵权。这类情形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尤为突出。
比如某医院在官方公众号公开某患者的康复案例时,附带公开了患者的病历摘要和治疗细节,某药企未经同意便将这些医疗健康信息用于新药临床试验数据推广,该行为可能泄露患者隐私、影响其生活安宁,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显然构成侵权。
四、以违法方式对公开信息二次加工或传播
对公开个人信息的加工、传播需遵循合法合规原则,若采用拼接、篡改、泄露等违法手段处理,即便原始信息合法公开,加工传播后的行为仍构成侵权。
五、违反公序良俗处理公开信息
即使处理行为未明显超出用途范围,但若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仍会被认定为侵权。
比如,有人将社交平台上他人公开的婚礼照片、家庭聚会视频,剪辑成搞笑段子并添加侮辱性配文发布;或是某网络博主截取普通网民公开的生活视频,用于制作具有歧视性、低俗化的内容进行传播。这类行为虽未直接用于商业盈利,也未篡改核心信息,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信息主体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六、特殊主体公开信息的不当使用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的公开信息,法律要求更高的保护标准。这类群体的信息公开可能存在认知局限,处理者若未经监护人同意,即便信息已公开,不当使用也构成侵权。
例如某教育机构截取小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公开的表演视频,用于商业招生宣传,即便视频由学校公开,但若未取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该使用行为因忽视特殊主体的权益保护需求,应认定为侵权。
周军律师提醒,若遭遇公开信息被侵权使用的情况,权利人可要求侵权方承担删除信息、赔偿损失等责任,也可向网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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