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4:强奸罪,无谅解,如何处罚?
案例4:王某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某省某市某人民法院
案号:(2023)冀0102刑初110号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拘留日期:2022.7.22
判决日期:2023.05.08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某市某**镇**宿舍**排**楼,趁被害人某某酒后熟睡之际,将阴茎插入正在生理期的某某阴道内发生性关系并射精,某某醒来用腿将王某踢走。王某到一楼工人宿舍后又返回二楼宿舍,掰开某某的腿,欲趁某某熟睡之际再次与某某发生性关系,某某被惊醒后将王某踹开,某某摔了王某的手机,并将王某的被子、衣服、水杯等物品扔到楼下,将王某赶出宿舍,后某某的朋友杜某乙报警。经某市物证鉴定室人精液PSA检测检验,物证编号1检材(阴道擦拭棉签)中无人PSA。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某市某**镇**宿舍**排**楼,趁被害人某某酒后熟睡之际,将阴茎插入正在生理期的某某阴道内并射精,某某惊醒将王某踢走。王某到工人宿舍一楼后,又返回二楼宿舍,欲趁某某熟睡之际再次与某某发生性关系,某某惊醒后将其踹开,并摔了其手机,将其被子、衣服、水杯等物品扔至楼下,将其赶出宿舍,后某某的朋友杜某刚乙报警。经某市物证鉴定室人精液PSA检测检验,物证编号1检材(阴道擦拭棉签)中无人PSA。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趁人不备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并有证人某某、某某甲的证言相佐证,能够证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告人赵某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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