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依法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但当事人在收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也未依法进行法律救济,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根据《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现对2025年6月5日-2025年12月15日期间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在“小店发布”进行公示(物品明细详见附件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现通知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到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将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0351-7265470
特此公告
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
2026年1月20日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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