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黄国亮 □王丹 通讯员贺嘉贝)“都不起诉了,怎么还要罚?”“捕鱼网眼小一点,渔获多一点,这也犯法?”很多渔民可能都有过这样的误解,但法律的“渔网”从不会漏过任何违法行为。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让不法行为罚到位、源头防到位,用检察力量守护咱们海南的碧海蓝天。
2024年2月,王某在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开着一艘木质机动渔船,带着3名船员,在万宁海域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里,偷偷搞起了单船拖网作业。不料,刚下网没多久,就被琼海海警局万宁第一工作站的执法人员抓了个现行!现场不仅扣了他的渔船、渔网,还查获了2.65千克的渔获物。执法人员固定完证据,就把查获的渔获物公告变卖了,最终只卖了2.65元。
2024年4月,琼海海警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王某贵移送万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他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子不起诉了,事情并没有结束。为了让违法者“罚当其错”,实现对非法捕捞的闭环治理,万宁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立刻依据行刑反向衔接的规定,把案子移送给了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王某贵是否需要被给予行政处罚。
经调查发现,王某贵的渔船证照齐全,但他本人没有驾驶该类船舶的资质,海警部门已于2024年3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处以800元罚款。此外,他在禁渔区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其相应行政处罚。
王某贵的非法捕捞行为,渔获变卖仅得2.65元,该怎么罚才公平?
根据相关裁量基准,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按“情节较轻”来处罚,大家没有争议。
但对于“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这一行为,在确定行政处罚幅度时,办案人员遇到了一个小争议。王某贵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捕捞,该按“使用禁用的渔具(违法情节严重)”罚,还是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违法情节较轻)”罚?
为了做到“过罚相当”,承办检察官专门咨询了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2014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不等于这类渔具就属于“禁用渔具”;只有被列入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禁用渔具目录》的十三种渔具,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禁用渔具”,不能随便扩大解释。结合这个专业意见,承办检察官最终认定王某贵的行为应适用“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违法情节较轻)”的规定处罚。
2024年5月,万宁市检察院依法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启动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对王某贵作出没收渔获物变卖所得款2.65元,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不是终点,源头预防才是关键。为了让更多渔民懂法、守法,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琼海海警局万宁第一工作站联合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乌场海岸派出所、万宁市检察院在万宁市乌场渔港开展伏季休渔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发宣传册、挂横幅、面对面讲解的方式,给渔民们详细介绍了当年的伏季休渔政策、渔船安全度休要求,手把手教大家分辨合规渔具,切实强化了渔民的海洋资源保护意识。
万宁市检察院提醒,渔业资源是海洋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破坏生态平衡,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渔民应严守法律红线,使用合规渔具在允许区域捕捞,共同守护蓝色家园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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