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刘芳 杨齐鑫 董兆隆
“当时只是为了好玩,不觉得用弹弓打鸟是违法的,现在知道了,以后再也不搞了,愿意接受各种处罚。”1月3日,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王甲等三人对自己捕鸟行为表示悔恨。
临近2024年年关的一个深夜,罗庄路上几束灯光在黑夜里格外醒目。巡逻民警察觉到异常后,随即上前进行盘问。不料,王甲等三人看到有警察过来后,立刻四处逃窜。民警迅速行动,当场将王甲、王乙控制。经现场初步搜查,两人随身携带了专业头灯、弹弓及14只野生鸟类(已死亡)。公安民警在后续审查时,从王甲、王乙二人微信视频中发现,二人与朋友郝丁多次互发捕鸟后炫耀的视频。经审查,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各种野生鸟类,其中,王甲五次打鸟18只、王乙七次打鸟9只、郝丁四次打鸟6只。经专家辨认认定,三人所捕鸟类均为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野生动物。
2024年11月20日,该案移送襄阳高新区检察院起诉后,刑检部门检察官发现三名被告人长期用类似方法猎捕到各种鸟类,还将捕杀的鸟类拍照或拍摄视频相互炫耀“战绩”,互相攀比谁打的鸟更多、更稀有。这些视频和聊天记录,详细记载了捕猎的时间、地点及鸟的种类、数量,成为了他们长期、多次实施非法狩猎行为的有力证据。
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狩猎,还通过网络平台传播狩猎视频,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而且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立即将线索移送该院民事公益诉讼部门。
该院经审查后,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5年8月19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主动提出愿意承担检察院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最终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并将调解书予以公告。达成调解后,三人分别缴纳了生态资源损失费1800元至5400元不等。2025年12月5日,经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甲等3名被告人六至九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
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只有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才能实现源头预防。承办检察官介绍,案子办结后,检察履职还在继续。该院还组织干警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有效提高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意识。
承办检察官提醒:行为人只要具备了“在禁猎区狩猎”“在禁猎期狩猎”“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形之一,并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就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有可能因损坏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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