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黑飞”?严查!沁水县公安局龙港派出所快速出击消除安全隐患
近年来
无人机广泛应用于各领域
“黑飞”问题也随之凸显
给公共安全埋下极大隐患
真实案例
近日,龙港派出所快速出击、依法查处2起无人机“黑飞”案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强化低空安全监管,及时消除了潜在公共安全隐患。
经查,刘某、张某近期先后三次在龙港辖区未经实名登记操控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此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已责令停止飞行,并分别依法对两名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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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无人机“黑飞”
无人机“黑飞”,是指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二、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八类区域上方空域以及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管制区域为管制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PS:关于真高120米的理解,即无人机飞行时距正下方自然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20米。
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无人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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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一、核心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未进行实名注册登记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飞行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在管制区域内未报备飞行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法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明确无人机“黑飞”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人机飞行
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拒绝“黑飞”
共同维护空中安全
从每一次合规飞行开始!
来源:沁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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