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本不该存在的贷款,在银行账本中隐秘“潜伏”14年,15万元本金滚雪球般累积至26.58万元本息;事实曝光后,银行以内部处分草草问责,当事人一纸谅解声明试图平息风波,却再度点燃公众对金融机构监管缺位、追责不力的强烈质疑。近日,山西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山农商行”)冒名贷款事件持续发酵,不仅将当事人推向债务困境,更撕开了农村中小银行信贷管理体系中的深层漏洞。
服刑期间莫名“背贷” 信贷流程形同虚设
这场风波的核心,是山西吕梁方山县村民高某文的一段离奇遭遇。2025年底,高某文在偶然查询个人征信时,意外发现自己名下竟有一笔来自方山农商行的15万元贷款,放款日期追溯至2010年11月21日。更令人震惊的是,贷款发放当日,高某文正因刑事犯罪在汾阳监狱服刑,既无到场办理贷款的客观可能,也不可能签署任何贷款文件,就连贷款用途标注的“种植”,也与他当时的处境毫无关联。
公开信息显示,该笔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表面看似符合信贷业务流程,但最基础的身份核验、实地调查等核心环节均处于“真空状态”。在借款人本人缺席、无任何有效授权手续的前提下,贷款得以顺利获批发放;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笔贷款逾期长达14年,期间银行既未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复核,也未就逾期情况向高某文核实,直至本息累积至26.58万元,才因高某文查询征信得以曝光。“我根本不知道这笔贷款的存在,银行凭什么把钱放出去?又凭什么让我承担债务?”高某文的质问,直指方山农商行信贷管理的全面失守。
四人内部处分“罚酒三杯” 追责止步于“资金收回”
事件曝光后,方山农商行董事长贾某确认该贷款为冒名办理,并迅速公布了处理结果:对4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内部处分。这份处理通报中,“未形成贷款损失”的表述格外刺眼——银行称该笔贷款本息已全部清收,言外之意,只要资金没有流失,冒名放贷、侵害公民权益、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等问题,均可“内部消化”。
这种“自查自罚”的轻描淡写,瞬间引发舆论哗然。在公众看来,如此问责无异于“罚酒三杯”,既未对违法放贷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也未深挖制度失灵背后的管理责任。“冒名贷款不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更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绝非内部处分就能掩盖。”有金融业内人士指出,银行将“收回本息”作为轻罚理由,本质上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纵容,忽视了事件的法律性质与社会影响,更违背了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底线。
谅解声明引深层质疑 和解背后藏隐情?
1月13日,当事人高某文发布书面声明,称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不再追究相关方责任,并恳请公众停止关注此事。这纸声明本想为持续14年的冒名贷款事件画上句号,却反而加剧了舆论争议,三大质疑焦点浮出水面:其一,该笔冒名贷款是否已移交司法机关,相关责任人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高某文的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充分补偿,声明背后是否存在“被和解”“被施压”的隐情;其三,方山农商行是否还存在其他未被曝光的冒名贷款、违规放贷问题,此次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当事人的个人谅解不能替代法律的公正追责,更不能掩盖银行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违法违规行为。“如果仅凭内部处分和个人谅解就了结,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类似事件发生,普通民众的权益如何保障?”舆论的追问,直指事件处理的核心症结——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不能由涉事机构“自说自话”。
监管“零容忍”下 内部处分不能成遮羞布
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强调对农村中小银行违规放贷问题坚持“零容忍”,明确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守住金融安全底线。但从方山农商行此次事件来看,“内部处分”仍被部分金融机构当作规避外部监管、淡化违法违规性质的“遮羞布”,多数类似问题止步于行内处理,鲜少移交司法机关,较低的违规成本客观上助长了乱象滋生。
值得关注的是,该笔冒名贷款的操作模式,与此前曝光的“德御系”田文军窝案存在相似之处,均通过规避监管、简化核心流程实现违规放贷,而低调的内部处理方式,恰恰为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截至目前,方山农商行尚未披露针对此次事件的系统性整改措施,也未就冒名贷款的完整责任链条、全行业务风险排查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事件究竟是个案,还是农村中小银行信贷管理乱象的缩影,仍待监管部门深入核查定论。
最新进展:银行沟通立案 司法介入成公众期待
1月20日,方山农商行董事长贾某向媒体透露,已于当日下午就该冒名贷款事件与方山县公安局沟通立案事宜,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回复。这一进展让公众看到了依法追责的希望,多数人期待司法机关尽快介入调查,厘清事件真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原当事人被侵害的全过程,而非让14年的违法过错,最终以“内部处分+谅解声明”草草收尾。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枢纽,绝非可以随意变通规则的“私人账房”,信贷流程更不能沦为人情交易、权力寻租的工具。方山农商行冒名贷款事件,再次为农村中小银行的合规经营敲响警钟,也对监管部门的监督问责提出了更高要求——唯有破除“内部保护”,强化司法介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才能真正遏制金融乱象,守护好公众的金融权益与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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