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是百姓餐桌上常见的肉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然而,有人却私设屠宰窝点,屠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给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埋下隐患。近日,一名男子就因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被始兴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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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始兴县此前查获的私宰黑窝点

2024年11月,始兴县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在一处隐蔽地点,成功捣毁了一个非法生猪屠宰窝点。该窝点设施简陋,不具备任何防疫、消毒及污水处理等条件。现场查获已宰杀生猪1头,地磅秤1台,电子秤4台,以及挂钩、刀具等屠宰工具10余件。经查,2023年2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私自在其家中设立了屠宰窝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及销售活动。经审计,华某销售未经检疫猪肉金额累计31.82万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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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国家实行严格的定点屠宰和检疫制度,是保障餐桌安全的重要防线。《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猪肉等肉类食品时,务必选择正规超市或者具有资质的店铺。若发现非法屠宰、销售行为应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文字:始兴法院 封俊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