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土地流转,还是土地征收,只要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或者是相关部门均应当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村民相关的知情权以及其合法权益。然而在极个别的土地征收项目中却仍然存在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土地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协议的方式卖给了别人,被征收人事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有关部门公开此次征收中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却迟迟不愿意公开,那么村民在遇到这些情况进要怎么办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某是海南省人,其在某市某村以土地为生。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的建设,当地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征地活动。按理说,征收占用土地需要依法将相关的征收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事项。可是张某的土地被征收,张某却什么都不知道,直到大型的推土机开进耕地里,张某才知道自己家的耕地早在五年前就已经被人以协议的方式卖给了别人。

土地莫名其妙就没有了,失去土地的张某可以说是十分的气愤,同时也充满了疑惑,为什么自己合法承包的土地,说没就没了,究竟是谁把自己家的土地卖给了别人,带着这些疑问,张某随即找到了村委会询问情况,但是村委会一直没有正面回复,之后其又找到镇政府,希望镇政府能帮助自己,然而镇政府也没有就张某的疑问予以答复。

而且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村委会和镇政府非但没有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反而还强制要求自己签字确认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于该文件,张某从网上了解到,一旦签了字,那么就等同于自己认可土地被卖一事,土地就不再属于他了,于是便没有签订相关的文件。

在拒绝签字之后,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始东奔西跑,可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张某认为,如果再这样下去,那铁定会对自己不利,于是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自己找合适的律师时,正好遇到了来海南三亚开庭的凯诺律师,于是在询问过凯诺律师,张某参与了凯诺律师的庭审旁听。

在庭审结束后,张某也被凯诺律师的专业所打动,于是在经过与凯诺律师沟通后便直接委托了凯诺律师,希望凯诺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自己。

凯诺律师介入案件之后,由于相关部门并没有发布任何的文件,张某也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所以为了能更好的帮助到张某,凯诺律师在研究过案情之后,便决定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随后指导张某向有关部门邮寄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某市某村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的相关的批复、报批材料。

本以为,有关部门会按照张某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然而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有关部门在收到其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却迟迟没有答复。不过对于这种情况,凯诺律师也是十分的淡然,因为有关部门超期答复,或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也都是十分常见的,如果有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随后,针对有关部门超期未答复的行为,凯诺律师在研究过案件之后,又指导张某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最终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了复议决定,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决定之后对未予公开的内容作出答复。

事实上,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不予答复,或者超期答复,答复牛头不对马嘴的情况并非个例,很多被征收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但是凯诺律师要在这里告诉大家的是,根据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所以,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那么只要过了法定期限,被征收人一定要针对有关部门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没有予以答复,或者是维持了有关部门的答复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