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原告杨紫与被告陈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案涉言论的指向性。案涉言论中直接使用“杨紫”等词汇,被告言论明显指向原告;在言论内容层面,被告发布的部分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应事实依据,势必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权意义上的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陈某向原告杨紫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杨紫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1.6万余元。上述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致歉义务,杨紫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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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原告杨紫与被告陈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案涉言论的指向性。案涉言论中直接使用“杨紫”等词汇,被告言论明显指向原告;在言论内容层面,被告发布的部分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应事实依据,势必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权意义上的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陈某向原告杨紫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杨紫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1.6万余元。上述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致歉义务,杨紫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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