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法定退休年龄认定。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业务中台V1.5中新增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予以认定。

三、关于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四、关于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待领金期满或当年度缴费期结束后,可以到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缴费构)或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内蒙古人社APP客户端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提前申请领金期间已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优化经办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并告知申领方式,确保相关失业人员都能享受政策。

六、关于停缴情开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龄领

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强化风险防控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

要加强监测分析预警,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

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发现风险及时提出风险防控需求及时将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

举例说明:

例一:

2024年12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将来涉及续发的:甲,女职工身份,1976年1月出生,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2026年1月退休;新法定退休年龄50岁7个月,2026年8月退休。2024年12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2025年2月领金期满,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距离新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可续发至原法定退休年龄2026年1月份。在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期间领金同时可以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

例二:

2024年12月份已经开始续发的:乙,男职工身份,1965年9月出生,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2025年9月退休;2024年10月领金期满开始续发,核定续发至2025年9月。延退改革实施后,新法定退休年龄60岁3个月,2025年12月退休。乙属于2024年12月已经开始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继续执行原核定期限,续发至原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9月。2025年1月至9月期间领金同时可以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

根河市失业保险业务咨询电话:0470-5233894

根河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