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这些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被禁止

1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共二十八条,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聚焦医疗纠纷处理关键环节,涵盖政府及部门职责、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秩序维护、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等内容,填补了我省医疗纠纷处理立法空白。

明确政府统筹与部门协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登记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网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处理有关工作。

这七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被禁止

《条例》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二)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三)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散发传单、堵塞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五)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六)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七)其他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怎么做

《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和程序,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封存、启封以及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患者死亡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尸体存放和处理的规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发生纠纷后可通过5种途径解决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包括:双方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若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不得扰乱医疗秩序;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涉及专业性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等 可启动专家咨询

《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依法独立受理、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复杂或者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患者死亡的,认为需要借助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进行调解的,可以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作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医患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方案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在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并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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