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大曝光:
为强化震慑警示作用,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大邑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对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工贸、危险化学品领域开展督导检查,发现了一批具有警示性、代表性的安全生产隐患典型案例,现曝光如下:
01
【烟花爆竹领域】
01 案例
点位名称:新场镇恒艾力量蓝莓基地对面
问题隐患:川R92386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隐患分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是流动的“不定时炸弹”。这些产品多出自无证作坊,火药配方混乱、引信敏感,在运输中极易因颠簸、摩擦或高温发生自燃甚至爆炸。车辆往往不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混装混运、超载超速现象普遍,一旦在高速、闹市或加油站附近发生事故,将瞬间引发连环爆炸和特大火灾,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专家解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处置措施:大邑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案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收缴,并安全转移至指定仓库;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理。
02 【交通运输领域】
01 案例一
单位名称:鑫泓成汽车修理服务部
问题隐患: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案。
隐患分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其核心隐患在于让未经检修合格的“带病车”合法上路,其潜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系统故障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威胁驾乘人员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经营者更需承担巨额民事赔偿,甚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处置措施: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鑫泓成汽车修理服务部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罚款。
02 案例二
单位名称: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五分公司
问题隐患:大型普通客车川AN3797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途经地运行。
隐患分析:客运车辆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途经地运行脱离安全监管,风险不可控。包车客运标志牌上载明的途经地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路线安全性的重要依据。对于大型客车,陌生或不适应的路况会显著增加行车风险。同时,这一行为也规避了在既定途经地可能存在的执法检查点的监督,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
专家解读: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处置措施: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五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罚款。
03 案例三
单位名称:四川珏南物流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存在大量超速和超载违法行为且3个月无明显下降趋势。
隐患分析:该问题暴露出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或流于形式,动态监控预警机制未有效落实,对违法驾驶行为未落实闭环管理和严厉的内部惩处措施。长期纵容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增加车辆失控、爆胎、制动失效的风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也凸显出企业片面追求运营效率、不重视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导向。
专家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置措施: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四川珏南物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
04 案例四
点位名称:S216水晶(平武)—邛崃(安䢺路段)
问题隐患:防护网损坏。
隐患分析:一是防护功能丧失,松散岩土在雨水侵蚀下易持续滑落,可能进一步扩大塌方范围,阻断交通;二是路面湿滑且被落石占用,车辆通行时易打滑或碰撞,尤其夜间或恶劣天气下能见度低,事故风险高;三是塌方体若遇强降雨可能加剧,存在进一步垮塌的隐患。需尽快修复或更换防护网,同时对边坡进行加固处理。
专家解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处置措施:县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公路养护单位及时清除塌方、修复防护网、喷射水泥砂浆进行加固处理。
(整改后)
03 【工贸领域】
01 案例一
单位名称:成都海恒包装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清洗间、喷漆间配电箱不防爆。
隐患分析:清洗间、喷漆间会持续挥发油漆蒸气、清洗剂等易燃易爆气体,属于爆炸危险区域。配电箱不防爆,其开关操作、线路接触不良等易产生电火花,直接引燃周边易燃易爆气体,引发爆炸或火灾。爆炸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火势快速蔓延至周边库房、车间;同时爆炸可能导致化学品容器破裂泄漏,加剧火势与有毒气体扩散,还会破坏电气系统引发二次断电、设备故障,既严重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生产停滞。
专家解读: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条,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的相关要求,清洗间和喷漆间应采用气体防爆型配电箱,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或Gb。
处置措施:县应急局已责令企业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处以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单位名称:四川圣邑实业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升降机、起重行车无限重标志,库房行车吊钩无防脱扣。
隐患分析:升降机、起重行车无限重标志,操作人员无法知晓承载极限,易引发超载运行,导致设备结构疲劳、钢丝绳断裂,诱发重物坠落;库房行车吊钩无防脱扣,起吊时重物易在行车移动、制动或晃动中从吊钩滑脱。
专家解读:依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4.2.2.3条,当适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索带闭锁装置的吊钩;第10.1.1条:起重机应有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第10.1.2 条,起重机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a)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应永久性标明。
处置措施:县应急局已责令企业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处以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单位名称:成都美特管业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车间内机械传动处无防护措施。
隐患分析:车间内机械传动处(如齿轮、皮带、链条等)无防护措施,其高速运转部件直接暴露,易导致作业人员肢体、衣物被卷入,引发挤压、剪切、缠绕等重伤或死亡事故;同时异物易进入传动系统,造成设备卡滞、部件损坏,诱发机械故障停机。
专家解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第6.1.1条:生产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并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处置措施:县应急局已责令企业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处以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
单位名称:四川老作坊酒厂
问题隐患:灌酒车间、酒库未设置酒精浓度检测装置及事故风机。
隐患分析:灌酒车间和酒库乙醇易挥发聚集,未设检测装置难以及时预警,遇火源可能爆炸,无事故风机会出现通风不足,泄漏后乙醇蒸气无法及时排出,加剧爆炸风险。
专家解读: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规定,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处置措施: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排除该项问题隐患。
05 案例五
单位名称:成都市万泉酒厂
问题隐患:粉尘收集管道违规采用塑料材质。
隐患分析:塑料管道导电性差,易积累静电产生火花,引燃可燃性粉尘;同时其机械强度低,可能因压力或摩擦破损导致粉尘泄漏;内壁易沉积粉尘,增加爆炸风险。
专家解读: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3.2条规定,风管应采用钢制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处置措施: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排除该项问题隐患。
04 【危险化学品领域】
01 案例一
单位名称:中石化大邑县斜源加油站
问题隐患:液位声光报警仪光报警功能失效
隐患分析:液位声光报警仪光报警功能失效会导致液位异常或紧急情况时,无法通过醒目的视觉信号及时警示工作人员。在嘈杂或光线不足环境下,错过最佳应急处置时机,可能引发溢油、冒罐等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专家解读: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5,油罐卸油应采取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处置措施:县应急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上述问题,现已完成整改。
(整改后照片)
02 案例二
单位名称:成都圣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甲类库房隔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隐患分析:甲类库房存放易燃液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构成严重安全隐患。该装置是早期预警的核心,其缺失导致库房无法实时监测挥发性易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一旦发生微量泄漏或蒸气积聚,无法及时发出警报,工作人员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置。这极易使库房在不知不觉中达到爆炸极限,遇静电、火花等点火源即可能引发剧烈燃烧甚至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专家解读: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4.3条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第4.2.1条规定: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处置措施:县应急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上述问题,现已完成整改。
(整改后照片)
来源 | 大邑应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