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条底线
可总有人“非非非非”不听劝
屡教不改!
四次酒驾,行拘!
2025年12月17日,峨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辖区毛杨路段开展酒醉驾集中整治行动。8时44分许,当民警检查至川LL***8号轻型栏板货车时,发现该车驾驶人介达某某无法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存在酒后驾驶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介达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介达某某曾于2024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2025年1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2025年4月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介达某某此次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介达某某处以合并执行罚款二千五百元,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2025年12月18日,介达某某已被送达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乐山公安交警提醒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
每一次酒驾都是对生命的漠视
请广大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拒绝酒驾,平安回家!
编 辑 | 胡 荀、谢霁平
审 核 | 刘 冉
签 发 | 刘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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