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升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酒泉公安交警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
案例一
2026年1月5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甘F5**8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7mg/100ml。
案例二
2026年1月6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甘FA**2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谢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现场对谢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5mg/100ml。
案例三
2026年1月9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甘FK**89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4mg/100ml。
案例四
2026年1月9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粤JJ**2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殷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对殷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94mg/100ml。
案例五
2026年1月13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甘FX**7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吴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对吴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212mg/100ml。
案例六
2026年1月6日,金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甘FL**99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仲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对仲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40mg/100ml。
案例七
2026年1月13日,金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甘F3**9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马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现场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2mg/100ml。
案例八
2026年1月14日,金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甘BF***69号新能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冯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现场对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2mg/100ml。
案例九
2026年1月15日,金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甘FA**1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霍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现场对霍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4mg/100ml。
案例十
2026年1月18日,瓜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对刘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82mg/100ml。
案例十一
2026年1月16日,瓜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谢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对谢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93mg/100ml。
酒驾的危害
影响视觉
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一旦饮酒,视野就会缩小,影响观察范围。
影响触觉
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会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影响判断和操作能力
饮酒后,人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加剧疲劳
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相当于“闭着眼睛开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驾的代价
酒驾的误区
01
酒量大,喝点不会影响?错!
有的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酒量好,少喝点或是喝完休息一会儿再驾车上路,没有大问题。
其实酒量的好坏,与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也没有任何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智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根据酒量来判定是否酒驾,这是毫无科学依据的。
02
隔餐、隔夜酒不算酒驾?错!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休息一下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后次日早上开车,认为这样没关系,那就错了。因为很多情况下,间隔时间即便已经过了一晚,但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酒后24小时内尽量不要开车,避免因“隔夜酒”导致酒驾醉驾。
03
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错!
有些酒驾司机,看到有交警,会赶紧喝水、抽烟,想让口腔里的酒精含量降下来,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用的。交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仅仅是口腔里的,这也是为什么交警要让受测者至少吹气两到三秒的原因。
来源丨肃州、金塔、瓜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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