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刘某在某超市购物时,被地砖绊倒受伤骨折。事后,刘某把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手术费等损失,但超市认为,地砖铺设平整,刘某是为躲闪其他顾客急忙转身,导致自身重心不稳而引起摔倒,所以自己无责。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经营场所摔倒案件,顾客刘某得到了相关赔偿。
刘某称,当天自己在某超市内购物,因被超市内地砖绊倒受伤,当即报警。之后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颈头下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等,累计住院18天。超市作为经营管理者,未提供安全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在不平的地面上被突起的地砖绊倒,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超市辩称,卖场内铺设的地砖平整,不存在任何湿滑现象,毫无任何安全隐患,无隆起现象,在日常经营过程当中每天在事件发生处经过几千人,从未出现此绊倒、滑倒的摔伤事件。通过监控视频记录,完全是刘某自身问题导致摔伤,当时刘某购物后,停留在事发处等人,刘某为躲闪其他顾客急忙急速转身,其前伸的右脚向后移动,才导致自身重心不稳而引起摔倒。双方查看地砖,一条接缝处有一元硬币厚度的高低差,大约1.5毫米,地砖其他三条接缝处没有高低差。且刘某为躲避后方通过的其他顾客,选择从右侧转身避让,完全碰触不到在其左脚左侧的地砖接缝。所以此次事件完全是其自身过错导致,与我方无任何关系。
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刘某到某超市购物期间,转身时被地砖绊倒受伤。事发后,某超市更换了5块地砖,包括事发时的地砖。另查,刘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头下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等,共住院18天。
法院认为,刘某在某超市购物期间被绊倒受伤,事发时的视频显示,刘某是右脚先动,再左脚移动后向左侧摔倒,某超市抗辩称地砖平整无隆起,是刘某自身失去重心摔倒、己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节,法院认为,地砖由某超市铺设,其应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及时进行检查并修复,确保人员的安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该事发处的地砖已经被某超市在事发后进行了更换,也没有存留事发时的照片以证明某超市抗辩的地砖无隆起现象,某超市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该地砖不平导致刘某摔倒受伤,某超市应承担此事件的主要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动时应有注意脚下情况的审慎义务,对该事件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故法院酌定某超市承担70%的责任,刘某承担30%的责任。
综上,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某超市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总计数额的70%即36000多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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