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大家可能会好奇什么加比规则?
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s),字面直译是“打破平局的规则”,本质是一套有优先级顺序的判定标准,用于解决“同一主体/事项符合多个适用规则/身份界定”的冲突问题——当第一顺位标准无法得出唯一结论时,依次适用下一顺位标准,直至确定唯一结果。
加比规则,其核心逻辑:“先主后次、层层递进、唯一判定”,避免因规则重叠导致的双重适用或无法定性的困境。
在实务中,加比规则最常用的两大碰到的领域是:跨境税收居民身份判定(解决双重居民身份问题)和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解决货物多国籍/多产地定性问题),这也是财税、外贸人高频接触的场景。
二、其次,我以《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为例来说明如何判定加比规则?
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分4步来判定:
- 第一顺位:永久性住所(是否在一方有固定、长期居住的住所)
- 第二顺位:重要利益中心(家庭、经济利益、社会关系更密切的一方)
- 第三顺位:习惯性居处(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时间更长的一方)
- 第四顺位:国籍(若前三项均无法判定,以国籍为准,若仍有冲突则由双方税务机关协商)
三、案例说明(改编自中国税务报案例):
1、案例背景:
王先生持有内地户籍,2018年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在北京和香港均有房产、工作和收入:
- 在内地:拥有合伙企业股权,任职并缴纳社保,配偶、子女长期在北京生活学习,核心资产(房产、存款)集中于内地;
- 在香港:受雇于香港公司,缴纳薪俸税和强积金,持有香港房产;
- 停留时间:任意纳税年度内,内地居住未满183天,香港停留未满180天。
2、加比规则判定过程:
- 第一顺位(永久性住所):北京、香港均有房产,无法判定;
- 第二顺位(重要利益中心):家庭关系(配偶子女在北京)、经济重心(资产、工作在内地)均指向内地,判定终止;
- 最终结论:王先生为内地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含香港薪金、投资收益)在内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延伸提醒:此类“双城生活”场景在跨境财税实务中高频出现,核心判定关键在于“重要利益中心”的证据链支撑,需提前留存家庭关系证明、资产权属文件、工作任职材料等,避免后续核查风险。
四、答疑:
为解决大家的困惑,香港税务局对于加比规则判定也给了问答,如下:
1、問:
A先生持有內地戶籍,透過輸入人才計劃成功申請來香港工作,受僱於香港公司。他在香港持有或租住物業,其配偶及子女與他一同來港居住,子女在香港上學。A先生大部份時間在香港居住及生活,偶爾會回內地探親或旅遊,他在某一課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根據「全面性安排」A先生同時為香港及內地雙方居民,在此情況下該怎樣判定他的居民身分?
答:
A先生的居民身分,須按「全面性安排」下的加比規則確定。在應用加比規則解決A先生雙重居民身分的問題時,需考慮他在香港的住所是否具有永久性質、在內地是否保留永久性住所等情形。一般而言,如A先生在香港的住所具有永久性質,且在內地沒有永久性住所,則他在「全面性安排」下會被視為香港居民。相反,如A先生在內地保留永久性住所,且在香港的住所不具有永久性質,則他在「全面性安排」下會被視為內地居民。
2、問:
如上問題1所述的A先生在香港及內地均有永久性住所,該怎樣判定A先生的居民身分?
答:
如果A先生在香港及內地均有永久性住所,則需要綜合考慮A先生在香港及內地的個人和經濟關係,並比較其與哪一方更為密切。如A先生與香港的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他在「全面性安排」下會被視為香港居民。相反,如A先生與內地的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他在「全面性安排」下會被視為內地居民。
以上个人观点,请参考。下次再与大家分享企业端加比规则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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