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周某某等人‘网络开盒’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周某某等六人(含部分未成年人)在某境外软件上创建、管理专门用于“开盒”的三个频道。六人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社工库”机器人搜索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先后在上述频道内发布1200余条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浏览量超过400万次。六人通过在频道内发布广告、互相推荐等方式,增加频道热度,并吸引他人付费查询、购买个人信息,从中非法牟利。同时,六人在发布部分个人信息时,附加侮辱性评语,甚至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严重侵害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发现本案“开盒”行为涉及众多社会公众人物的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并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因本案公益损害侵权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不完全一致,侵权行为地分属多地,且刑事案件已分案处理,为一并追究公益损害共同侵权责任,临安区院于2024年6月2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
为全面核实公益损害事实,临安区院先后前往陕西、广东、湖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侵权行为人的动机等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以及多名被害人因被“开盒”网暴遭遇线下骚扰的客观危害后果。因本案可查证的侵权行为人的获利较少,获利金额不能真实反映本案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据此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司法惩戒功能。对此,临安区院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高校、消费者协会、网信办等单位的专家开展论证。综合考虑“开盒”的信息数量、种类、造成的社会危害、治理修复成本、侵权行为人经济能力、刑事罚金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5年4月11日,临安区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周某某等人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周某某等人及部分监护人共同承担1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8月28日,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参加本案线上庭审
检察机关起诉后,鉴于各被告已在开庭审理前自行删除涉案的相关个人信息、注销相关账号,故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已支付上述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最高检提到,“网络开盒”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不仅冲击个人信息保护防线,更对公共信息安全构成系统性威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对“网络开盒”行为的全链条追责,强化了对潜在违法行为的法律威慑,积极传递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也是检察公益诉讼在网络暴力治理领域的有效探索,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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