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为党委政府社会发展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公民死亡/被宣告死亡后,须申报注销户口的规定要求 ,请有关居民朋友们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
一、申报主体与时限
- 申报人:户主、亲属、扶养人;无法申报时,由村(居)委会代办。
- 时限:死亡/宣告死亡后1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
- 逾期处理:派出所核实后,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可直接注销 。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 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由亲属出具书面丢失说明);
3. 死亡证明材料(任选其一):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供境外死亡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公证机构公证书);
- 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
-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
-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 。
三、办理流程与结果
- 受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政务服务户籍窗口 。
- 流程:受理→审核→办结;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免费 。
- 结果:收缴死亡人员户口页和身份证。
四、特殊情形
- 迁移期间死亡: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迁入后再进行死亡注销 。
- 境外死亡:材料需翻译+认证/公证,按规定提交 。
- 无人申报: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公示/告知程序后注销 。
五、法律责任
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做好死亡公民户口注销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可直接注销 。对调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存在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通过虚报、瞒报等手段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武县公安局
2026年1月22日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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