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玉林市两级检察院与玉林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新闻综合频道《法治新视界——检察官说案》普法栏目上新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心存侥幸醉酒驾车 危险驾驶终受刑罚》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心存侥幸醉酒驾车 危险驾驶终受刑罚

主讲人:王志凌

检察官说案︱心存侥幸醉酒驾车 危险驾驶终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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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案︱心存侥幸醉酒驾车 危险驾驶终受刑罚

案情简介

黄某某是一名普通的工人,2025年1月18日下午,黄某某下班后和工友一起吃了午饭,期间喝了二三两本地米酒,饭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玉林市福绵区某卫生院附近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老人发生碰撞,老人随即倒地。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天下午,黄某某在卫生院包扎伤口时被交警抓获。经鉴定,案发时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了187.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依法审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以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律知识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醉驾不仅面临吊销驾照、罚款、刑事追责等严厉处罚,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二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都需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聚餐饮酒前,可提前规划好代驾、出租车或公共交通工具,同行亲友之间应主动履行提醒、劝阻、监督的责任。牢记酒后驾车的严重法律后果,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坚决对酒后驾车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