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盐城金陵医院有限公司盐南金陵医院为患者治疗时造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以及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警告并罚款10000元。

◆来源:信用中国(江苏盐城)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