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误以为“堂食6%、外卖13%”是固定公式,实则新增值税法下,核心判定标准并非“是否打包”,而是“服务本质+提供主体”。下面分层次讲透,轻松避开税务误区。

一、先厘清核心:什么是“餐饮服务”?

根据《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餐饮服务的核心是“现场制作+提供消费服务” ——既包括食材的加工制作,也涵盖就餐环境、餐具提供等配套服务,本质是“劳务+货物”的组合,适用6%增值税税率。

而单纯的“销售食品”(无加工、无配套服务),属于“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这是区分堂食外卖税务处理的基础。

二、分主体看规则:不同企业,处理不同

(一)餐饮企业:堂食、外卖基本“同率”

餐饮企业(如餐馆、酒楼、连锁快餐)的核心业务是提供餐饮服务,无论堂食还是外卖,税务规则统一:

1. 常规情况:企业现场制作的即食食品(如炒菜、面条、现做汉堡),无论顾客堂食、打包带走,均按“餐饮服务”6%计税;

2. 特殊情况:外卖订单中包含未加工外购商品(如整瓶白酒、预包装零食、瓶装水),需按“兼营”单独核算——餐食部分6%,外购商品按13%计税;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13%税率。

(二)非餐饮企业:外卖多按“销售货物”计税

超市、便利店、纯预包装食品档口等非餐饮企业,销售“外卖”的税务处理完全不同:

1. 若仅转卖预包装食品/未加工食材(如袋装面包、未加热的自热火锅、冷冻半成品):无现场制作环节,按“销售货物”13%计税;

2. 若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如超市现做熟食、便利店现制饭团):属于“餐饮服务”,按6%计税(需单独核算该部分收入)。

三、新增值税法关键补充(2026年起执行)

1. 企业食堂:有偿向员工供餐(如收费、工资扣款),需按“餐饮服务”6%缴税;无偿提供(纯福利)不征税;

2. 客户接待:企业免费接待客户就餐(如商务宴请),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无需缴税;

3. 预制菜:餐饮企业销售自有品牌预制菜(需加热后食用),若包含企业加工环节,按6%计税;纯外购转卖预制菜,按13%计税。

四、3个实务易错点,避开稽查风险

1. 误区:餐饮企业外卖预制菜=13%税率?——错!自有加工的预制菜仍按6%,仅外购转卖才按13%;

2. 误区:外卖订单全按6%计税?——错!含外购未加工商品需拆分,未拆分从高计税;

3. 误区:非餐饮企业现做食品=13%?——错!现场制作并销售,符合“餐饮服务”定义,按6%计税。

五、一句话速记

餐饮企业“自己做的餐”(堂食/外卖)→6%;非餐饮企业“卖现成食品”→13%;现场制作是核心,外购商品要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