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资本市场开放与创新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公告,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税收政策。企业投资者转让及持有创新企业CDR所得,继续参照现行股票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相关CDR转让及股息红利所得,视同基础股票权益适用现行税收政策。
此次政策延续旨在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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