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细心的市民会发现,在成都市各公益广告宣传点位,张贴上了“守护野生鸟类 共建幸福成都”保护鸟类系列主题海报。1月22日,记者从成都市公园城市局获悉,这一主题海报覆盖全市100多个户外LED大屏,并通过宣传海报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鸟类保护知识。
小田鸡(Zapornia pusilla)袁宏宇/摄
卷羽鹈鹕(Pelecanus crispus)杜雨/摄
据悉,在全球9条主要的候鸟迁飞通道里,有4条经过我国境内,成都则刚好位于东亚-澳大利西亚、中亚-南亚这2条迁飞通道的交汇地带。市公园城市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成都境内分布有鸟类586种,约占全国总数38.94%(586/1505)、四川省总数的77.41%(586/757),比2018年466种增加120种,比2024年新增9种。
此外,自2025年10月起,成都市开展为期三年的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坚持源头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紧盯“捕、运、售、养”等重点环节,坚决打击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
黄腿渔鸮(Ketupa flavipes)杨宪伟/摄
林沙锥(Gallinago nemoricola)阙品甲/摄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严格执法查处,线上线下摸排违法线索,涉鸟立案23件,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鸟类95只,“三有”鸟类273只,没收非法捕猎工具10件。
成都市涉鸟类典型案例
案例一:鲜某华明知画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长期在其位于彭州市的家中非法从事画眉交易。2023年10月,公安机关从鲜某华家中查获画眉273只,其中80只系其从王某、杨某海、穆某发等人处收购所得。王某等五人从重庆、贵州等地猎捕、收购画眉并运输至成都贩卖。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依法对其中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例二:2021年11月19日,李某某在都江堰市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江某某出售了16只“红嘴巴”。民警根据线索将购买红嘴巴的江某某挡获。经鉴定,李某某所出售的16只鸟为红嘴相思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16只共计80000元。崇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三:2024年10月18日,刘某涛使用枪支在彭州市桂花镇春天坪山上猎捕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凤头蜂鹰,下山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判决,刘某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四:2024年1月26日,刘某杰驾车与宋某瑞、谢某一起到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白沙湖附近打猎。三被告人在白沙湖边发现有一体型较大鸟类,刘某杰随即拿出气枪射击,宋某瑞、谢某下车抓鸟,因该鸟体型较大,二人抓鸟未果,刘某杰二次射击,并欲将鸟装袋离开。因现场群众阻拦,三被告人将鸟丢弃后驾车逃逸。经鉴定,涉案鸟类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0万元/只。法院判处刘某杰、宋某瑞、谢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案例五:2023年8月,王某邀约纪某、周某,携带强光手电、金属弹弓、钢珠等工具,潜入成都某公园小树林内,采用强光照射后用弹弓击打的方式猎捕鸟类。市民黄某发现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当场控制三人,查获弹弓2把、钢珠数10颗、强光手电3支,以及装有40余只鸟类尸体的塑料袋。经鉴定,涉案鸟类为麻雀、斑鸠等,均被列入 “三有”保护动物。法院判决,王某、纪某、周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四个月至六个月,均适用缓刑。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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