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口贩卖的罪行,咱们国家的刑罚体系相当严厉,特别是对于拐卖妇女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不过,刑罚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性质、行为手段、受害者情况和造成的后果有很大差别。

有的对于以下罪名可能不是很熟悉,容易混淆;

有的则是认为对于拐卖的购买方处罚相对较轻;

有的对数罪并罚不理解。

【拐卖妇女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基本刑期: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如集团首要分子、拐卖3人以上、奸淫被拐卖妇女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是打击人口贩卖的核心罪名,最高至死刑。我在前面的文章也探讨过为什么人贩子不一律判处死刑?大家感兴趣可以看一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行为一律入刑。如果收买后又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等犯罪行为,将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罪】 非法剥夺被拐卖者的人身自由。例如,收买后关押、限制外出。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刑罚更重。 在拐卖或收买过程中,常伴随非法拘禁行为,会单独定罪。

【故意伤害罪】 在拐卖、收买或拘禁过程中,故意伤害被拐卖者身体。 根据伤害程度(轻伤、重伤、死亡)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死刑不等。 拐卖妇女,若故意造成被拐卖者重伤或死亡,作为拐卖罪的加重情节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强奸罪】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与被拐卖的妇女发生关系。 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可判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在拐卖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的,直接以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论处,不再单独定强奸罪。

【组织、强迫卖淫罪】 以拐卖、强迫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果行为人以组织卖淫为目的控制妇女,而非出卖,则定此罪而非拐卖妇女罪。若同时有杀害、伤害、强奸等行为,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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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

在现实中,人贩子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复合型的,咱们的司法机关会严格认定:

如何区分拐卖与组织卖淫:

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目的是控制被害人卖淫以牟利,则可能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

如果目的是将被害人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则构成拐卖妇女罪。

共犯的认定:即使没有直接实施拐卖,只要提供实质性帮助,如介绍买家、提供藏匿地点等,就可能被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同样会被判刑。

数罪并罚: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同时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等行为的,会分别定罪,然后数罪并罚,刑期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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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

目前,关于“买卖同罪” 的讨论很多,不少人认为收买方的刑罚相对偏轻。同时,现行法律中“拐卖妇女”的保护对象不包括成年男性,若成年男性被当作“商品”贩卖,可能只能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追责。

小伙伴们,你们区分开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