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保险领域的欺骗性行为愈发多样复杂。此类行为在法律评价上,既可能构成仅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险民事欺诈,也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保险诈骗。两者在行为外观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均包含欺骗性要素,但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内涵界定
要实现二者的精准界分,首先需明确各自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内涵。从法秩序层级来看,保险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并非相互孤立的概念,而是呈现出“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即保险刑事诈骗属于保险民事欺诈中违法性程度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特殊类型。
(一)保险民事欺诈的内涵解读
保险民事欺诈的规范依据主要源于民事法律体系与保险行业监管规则。从民事法律层面来看,其本质契合民事欺诈的一般构成,即行为人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从保险行业特殊规则来看,相关监管指引已明确将保险金诈骗类行为纳入保险欺诈的范畴,具体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情形。在法律后果上,保险民事欺诈的核心是导致保险合同效力受损或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行为人需退回已获取的保险金或赔偿保险人的相关损失。
(二)保险刑事诈骗的内涵解读
保险刑事诈骗即保险诈骗罪,其规范依据为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典型的行政犯,保险诈骗罪的构成不仅需满足刑事法律规定的要件,还需以违反保险行业前置性法律规范为前提。
从构成要件来看,其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共同犯罪场景下可扩展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特殊主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特定欺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其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其与保险民事欺诈最核心的区别所在。在法律后果上,保险诈骗罪的核心是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刑罚层级涵盖拘役、有期徒刑及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二、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的三维判断体系
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前置法允许的行为在刑法上必然不具有违法性;前置法禁止的行为,也需结合刑法规定的特殊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结合保险领域的特殊性,可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违法性程度、法益侵害程度三个维度构建二者的界分标准。该体系既符合“先民事后刑事”的裁判逻辑,也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清晰的抗辩思路。
(一)主观维度: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与明确性
非法占有目的是保险诈骗罪成立的必备主观要件,也是区分保险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标尺。保险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可能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但该意图并未达到“非法占有”的程度,有时甚至是基于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误解或一时的侥幸心理。
而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具有明确的、排除权利人占有并将财物归自己或第三人永久支配的意图。在实务判断中,需结合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行为方式、事后态度等客观事实综合认定。比如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说明情况、主动退还多领取的保险金,通常可推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行为人刻意伪造关键证据、隐匿真实信息、获取保险金后逃匿或挥霍,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客观维度:行为违法性程度的差异
二者在客观行为外观上可能存在重合,但违法性程度存在本质区别。保险民事欺诈的行为通常仅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民事法律义务,其欺骗手段的隐蔽性、危害性相对较低,尚未达到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与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
而保险诈骗罪的行为则具有更强的破坏性,不仅严重违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还会对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冲击,甚至可能伴随其他犯罪行为。从行为方式来看,保险民事欺诈可能表现为对损失程度的轻微夸大或对部分事实的遗漏;保险诈骗罪则多表现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完全虚假的保险标的或事故、伪造关键证明文件等主动且恶性的欺骗行为。从行为后果来看,保险民事欺诈的损失通常可通过民事途径弥补;保险诈骗罪的损失则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与严重性,且需通过刑事手段予以遏制。
(三)法益维度:侵害法益的类型与程度
法益侵害程度是判断行为是否需要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的核心依据。保险民事欺诈侵害的法益主要是保险人的财产权益与保险合同的信赖关系,属于私益侵害的范畴。其侵害后果通常局限于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市场秩序造成广泛影响。
而保险诈骗罪侵害的法益则具有复合性,既包括保险人的财产权益这一私益,也包括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公益。这种复合性法益侵害使得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事处罚的必要程度。在实务判断中,需考察行为是否对保险“对价平衡”原则造成严重破坏。若行为仅轻微影响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可通过民事手段调整;若行为严重破坏该原则,导致保险机制无法正常发挥风险分担功能,则更可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三、界分标准在实务中的抗辩方向
在保险诈骗案件的刑事辩护中,界分标准的应用核心在于将案件事实与上述三维判断体系相结合,从主观、客观、法益三个维度层层递进地提出抗辩意见,实现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准确界定。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辩护工作。
(一)主体资格抗辩:精准界定犯罪主体范围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具有法定特殊性,这一特性为辩护提供了重要切入点。辩护实践中,可从以下两个层面开展主体资格抗辩。
其一,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法定主体范畴。若行为人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且未与上述主体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其行为便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此时可主张将其行为定性为普通诈骗罪或其他罪名,甚至不构成犯罪。比如汽修厂工作人员单独实施的骗保行为,因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便不能以该罪名定罪处罚。
其二,审查共同犯罪中主体资格的关联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与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存在共同犯罪故意。若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是被他人利用实施相关行为,那么利用者便不能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此时可主张对其以其他罪名定性或宣告无罪。
(二)主观故意抗辩: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如前文所述,非法占有目的是保险诈骗罪成立的核心主观要件,因此否定该目的的成立是辩护工作的关键突破口。辩护实践中,可通过以下路径实现该抗辩目标。
首先,结合行为人行为动机与事后态度综合论证。若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是基于经济困难的临时应急,而非长期占有保险金的意图,且在行为实施后及时向保险人说明情况、主动退还款项,那么便可据此主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行为人因对保险条款理解偏差而夸大损失,在保险人发现后立即退还多领取的款项,便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审查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中仅有行为人供述,缺乏通话记录、资金往来账目、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便可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主张无法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刑事诉讼中对主观要件的证明需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若证据存在缺口,便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三)客观行为抗辩:界定行为违法性程度与形态
客观行为的违法性程度与行为形态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及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辩护实践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抗辩。
一方面,区分行为性质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若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仅属于轻微夸大损失、遗漏部分非关键事实等情形,并未严重破坏保险对价平衡原则,且未造成重大损失,那么便可主张其行为仅构成保险民事欺诈,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行为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疏忽提交了部分不完整的证明材料,但核心事实真实,损失数额合理,便不宜认定为保险诈骗行为。
另一方面,审查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或不构成犯罪。若行为人虽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并未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或理赔申请被保险人识破而未实际获取保险金,那么便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或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精神,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低于犯罪既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未提出理赔申请,说明其行为尚未对保险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通常不应以犯罪论处。
(四)证据与程序抗辩:挖掘证据缺陷与程序违法情形
证据与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证据链的完整性与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辩护实践中,可从以下两个维度开展抗辩。
其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若关键证据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未经合法程序收集的电子证据,那么便可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张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若证据与案件事实缺乏实质关联性,比如伪造的证明材料未经过专业鉴定,无法确认其真实性,那么便可主张证据链存在缺陷,无法达到定罪标准。
其二,审查程序的合法性。若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比如管辖权错误、未保障行为人合法诉讼权利等,那么便可主张相关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要求纠正或排除相关证据。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失去合法性基础,这也是刑事辩护中重要的抗辩切入点。
结语
保险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本质是对行为违法性程度的精准判断,核心在于坚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从刑事辩护视角而言,辩护律师需精准把握二者的界分标准,从主体、主观、客观、证据与程序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通过证据梳理与调取、法律研究论证、积极沟通协调等全流程工作,化解复杂案件中的核心争议,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轻判等有利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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