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淫秽物品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中,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常因行为对象重合、主观目的交叉而产生界定难题。二者虽同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范畴,且均可能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损害,但在侵害法益、行为构造及司法认定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异。准确区分两罪界限,既是实现精准定罪量刑的前提,更是刑事辩护中找准抗辩切入点的关键。
一、两罪核心构成要件的本质差异
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本标尺,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目的的具体内涵上均存在显著分野,这些差异决定了两罪不同的刑法评价逻辑。
(一)侵害客体的层级与范围不同
走私淫秽物品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核心法益为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同时兼具对市场秩序、社会公序良俗及文化安全的侵害。海关监管制度作为国家维护进出境秩序的重要防线,是该罪优先保护的法益。淫秽物品的跨境流动直接突破了国家对文化产品进出境的管控壁垒,其危害不仅在于物品本身的诲淫属性,更在于对国家边境管理秩序的公然挑衅。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社会公序良俗与文化管理秩序。该罪行为始终发生在境内,不涉及对海关监管制度的侵害,其危害主要体现为通过牟利性传播行为扩散淫秽内容,腐蚀社会道德风尚,诱发违法犯罪风险。两罪客体的差异,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对“跨境管控”与“境内治理”的不同保护侧重,前者关乎国门防线的完整性,后者聚焦社会内部的文化净化。
(二)客观行为的核心特征与空间维度不同
客观行为的差异是区分两罪的直观标准,主要体现在行为性质、实施空间与行为链构造三个层面。
就行为性质而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核心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跨境转移行为。行为人通常采用伪装、藏匿、不如实申报等手段,绕开或蒙骗海关检查,实现淫秽物品的进出国(边)境。无论采用运输、携带还是邮寄方式,其本质都是突破国境线的非法流转。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核心是“境内牟利性传播”行为,表现为通过出售、出租、网络推送等方式,使淫秽物品在国内社会层面扩散,行为本身不涉及跨境要素。
从实施空间来看,走私淫秽物品罪必然涉及跨境空间转换,行为链条涵盖“境外获取—跨境运输—境内交付”等环节,其中跨境转移环节是犯罪成立的关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则全程发生在境内,空间上不具有跨境性,行为链集中于“获取—传播—牟利”的境内流转过程。
在行为链构造上,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成立不以实际传播为必要条件,只要完成跨境转移并逃避海关监管,犯罪即告既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需实际实施传播行为,且通常以牟利结果的实现或具有牟利可能性为评价重点,如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费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三)主观目的的认定标准与功能不同
两罪均要求主观上的故意,但在目的要件的具体内容与认定逻辑上存在明显区别。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目的为“牟利或者传播”,二者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且目的的实现与否不影响犯罪成立。司法实践中,对该目的的认定采用推定为主、证据佐证为辅的方式,若行为人走私的淫秽物品数量超出自用范围,即可推定其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这种推定源于经验法则——少量自用物品通常不会引发跨境走私的必要,超出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必然隐含扩散或获利意图。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目的仅限于“牟利”,不包括单纯的传播目的。此处的牟利需具有现实性,即行为人通过传播行为追求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如出售淫秽物品获取价款、通过传播吸引流量变现等。对牟利目的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方式综合判断,如是否设置付费观看门槛、是否通过广告分成获取收益等,单纯的无偿传播即使造成恶劣影响,也不构成该罪。
二、司法认定中的关键界限与常见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界限常因行为人的关联行为而变得模糊,尤其在“走私后境内传播”“间接向走私人购买”等情形中,需结合犯罪构成原理准确界定。
(一)走私后境内传播行为的定性规则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后,又在境内实施传播行为的,应如何定性?对此,司法实践遵循“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走私行为是手段行为,境内传播是目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类型性的牵连关系——走私的目的就是为了后续传播牟利,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形成有机整体。由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整体高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应优先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境内传播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这一认定逻辑的核心在于,走私行为已包含对后续传播风险的刑法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已涵盖境内传播的潜在危害,从一重处断既能全面评价行为人的整体行为,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间接购买走私淫秽物品后传播的定性
根据刑法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淫秽物品,再予以传播牟利的,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此处的“直接向走私人购买”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易对象为直接实施走私行为的人;二是交易发生在走私行为完成后不久,物品尚未进入境内流通领域。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实质上参与了走私犯罪的后续环节,其购买行为可视为走私链条的延伸,故纳入走私犯罪的评价范畴。
若行为人从非走私人处购买已流入境内市场的淫秽物品,再进行传播牟利,则因缺乏与走私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涉及对海关监管制度的侵害,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与走私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联,是否实质上助长了走私链条的存续。
(三)电子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的界定难点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淫秽物品的跨境传输与境内传播日益频繁,给两罪区分带来新挑战。对此,需结合电子物品的特性与行为本质综合判断。
若行为人通过翻墙工具从境外网站下载淫秽电子信息,再通过境内平台传播牟利,由于电子信息的跨境传输未涉及实体物品的通关流程,不具备“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特征,故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行为人通过邮寄存储有淫秽内容的硬盘、U盘等实体介质跨境转移,且采取了逃避海关检查的手段,则符合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该罪。
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形态与实体形态的淫秽物品采用不同认定标准,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突破了海关对实体物品的监管防线。纯粹的电子数据传输因不经过传统通关流程,不构成走私行为,而存储介质的跨境流动则需接受海关监管,其逃避检查行为可构成走私。
三、辩护实务中的核心策略与切入点
结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差异与司法认定规则,刑事辩护应围绕“法益关联性”“行为本质”“主观目的”三个核心维度展开,精准定位抗辩切入点。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辩护策略
针对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辩护,应重点从客体关联性、客观行为合法性及主观目的否定三个层面构建抗辩体系。
1.排除行为对海关监管制度的侵害:若行为人在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时,已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内容,未实施逃避监管的行为,则因缺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核心要件,不构成该罪。即使申报内容被海关认定为淫秽物品,其行为也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依照海关法相关规定处理,而非刑事犯罪。
2.抗辩主观目的不符合犯罪构成: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个人收藏、赠友等非牟利、非传播目的,且物品数量未超出合理自用范围,则可否定犯罪故意中的目的要件。司法实践中,对目的的认定需结合物品数量、行为人职业、资金流向等综合判断,若行为人无出售、出租记录,且物品数量仅为少量,则可主张其不具有犯罪目的。
3.质疑淫秽物品的法律认定:淫秽物品的界定需严格遵循“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且无艺术、科学价值”的标准。若涉案物品包含人体生理、医学知识,或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即使含有色情内容,也不应认定为淫秽物品。辩护中可申请专业鉴定,从物品的整体内容、社会评价、价值属性等角度抗辩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护策略
针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护,应聚焦于传播行为的非牟利性、行为未达入罪标准及主观不明知三个核心方向。
1.排除牟利目的的存在:牟利目的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若能证明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且无牟利意图,则可否定犯罪成立。例如,行为人仅出于分享目的在网络上免费传播,未设置付费门槛或获取广告收益,即使传播范围较广,也不构成该罪。需注意的是,此处的牟利需具有直接性,间接的精神满足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牟利目的。
2.抗辩传播行为未达入罪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需达到一定数量或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辩护中可对涉案物品的数量、点击量、注册会员数等关键指标提出质疑,如指出点击量存在虚假刷量、会员注册数据统计错误等问题,主张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3.主张对淫秽物品的“不明知”:若行为人能够证明其对传播对象的淫秽属性确实不知情,且已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则可否定主观故意。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举报后及时删除涉案内容,或对他人上传的物品已进行必要的内容审核但未能发现淫秽内容,可主张因不明知而不构成犯罪。
结语
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本质上是国家对淫秽物品“跨境管控”与“境内治理”的刑法回应差异。前者以海关监管制度为核心保护法益,聚焦于跨境非法流动的遏制;后者以社会公序良俗为保护重点,致力于境内传播行为的规制。
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两罪在客体、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上的本质差异,是构建有效抗辩的基础。通过精准解构行为链的空间属性、厘清主观目的的具体内涵、质疑涉案物品的法律定性等路径,可实现对罪名的准确界定与量刑的合理抗辩。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通过证据梳理与调取、法律研究论证、积极沟通协调等全流程工作,化解复杂案件中的核心争议,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轻判等有利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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