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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被依法注销,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特此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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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毅、张潇方
审核 | 赵宁、张辰辰
签发 | 徐丽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被依法注销,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特此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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