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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司法裁判脉络
JINGSHZHENGZHOU
(一)案件基本事实梳理
2022年9月,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大规模宠物投毒事件。西高地犬“Papi”在食用小区内投放的掺毒鸡肉碎后中毒死亡,随后小区内另有多只宠物犬及流浪猫相继因食用同类掺毒食物死亡。宠物主人们报警后,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发现,投毒点位紧邻小区儿童游乐区,现场残留物经专业鉴定确认为剧毒物质氟乙酸钠。通过小区监控录像追踪与证人证言核实,警方锁定小区居民张某华为投毒行为人,并在其家中搜出相关毒药证据。
经查,张某华供述其投毒动机源于对小区宠物狗扰民、随地大小便的不满,以及其孙女惧怕狗的个人情绪,意图通过投毒手段报复养宠业主。张某华始终坚持认为,其行为仅针对宠物,未危害人类安全,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最多“赔钱了事”。案件侦查初期,警方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后经深入侦查与证据审查,将案件性质升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的关键难点
其一,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毒杀宠物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是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核心前提;其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以“针对宠物报复”为由否认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辩解是否成立;其三,宠物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其受侵害时能否成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依据,即仅造成宠物死亡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能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三)案件结果与考量理由
法院最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四年。笔者认为理由可能有以下三点:一是投毒地点具有高度危险性,小区快递柜旁的投毒点位紧邻儿童游乐区,可能会有儿童捡起地上食物,客观上存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风险;二是投毒行为性质恶劣,行为人先后三次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且投放的氟乙酸钠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物质,足以致人死亡,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三是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庭审中态度恶劣,拒不赔偿宠物主人的经济损失,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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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与“广泛性”认定
公共安全的认定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成立的前置性要件,其核心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与“广泛性”。“不特定性”是指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与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难以预料与控制;“广泛性”是指行为危害范围具有扩散性,能够对多数人的权益造成危害。司法实践中,公共安全的认定无需以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只要行为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即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北京papi案件中,法院对公共安全的认定精准把握了“危险可能性”而非“实际损害结果”的核心标准。从投放地点来看,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儿童及宠物日常活动的开放性场所,投毒点位紧邻儿童游乐区,危险物质的扩散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尽管行为人辩称其目标是宠物,但剧毒物质的投放客观上可能被儿童误食,或通过其他途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这种“可能危及多数人权益”的危险状态,符合公共安全“不特定性”与“广泛性”的核心特征。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宠物作为“公私财物”,其集体受损本身也构成对多数人财产安全的威胁,进一步印证了公共安全的侵害属性。
司法实践中需警惕“仅针对宠物即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认知误区。宠物侵害案件中,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场所具有公共属性,危险物质具有扩散风险,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指向宠物,也不影响公共安全的认定。反之,若在私人封闭院落等风险可控的特定场所投放危险物质毒杀宠物,则因不具备公共安全的特征,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危险物质的界定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危险物质的界定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限定为具有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属性的物质类型,且需经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强调行为需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而非抽象、潜在的风险。
北京papi案件中,行为人投放的氟乙酸钠被认定为剧毒危险物质,这是案件定性的关键依据之一。氟乙酸钠作为国家明令禁止个人持有的剧毒物质,具有毒性强、致死率高的特点,少量摄入即可致人死亡,其危险物质的属性经专业鉴定机构确认,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危险物质的法定要求。从行为的危险性来看,行为人将剧毒物质混入鸡肉碎投放于公共区域,该投放方式使危险物质处于不特定对象可接触的状态,结合投放地点紧邻儿童活动区的客观环境,足以认定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即便未实际发生人员伤亡结果,也不影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危险状态的形成即为犯罪既遂。
此外,本案中行为人多次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其行为的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多次投放行为表明行为人对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且使危险状态持续存在,扩大了危险扩散的可能性,这也是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
(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客观推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针对特定对象”为由否认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此时需采用“客观推定主观”的方法,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投放地点、危险物质类型等客观要素综合判断。
北京papi案件中,法院通过客观要素推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否定了其“仅针对宠物”的辩解。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看,张某华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氟乙酸钠作为剧毒物质的严重危害性,也应当清楚小区公共区域是人员密集活动场所,投放剧毒物质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健康。从投放地点与行为方式来看,行为人选择紧邻儿童游乐区的公共区域投放掺毒食物,该地点的公共属性与人员流动性决定了其行为不可能仅局限于危害宠物,足以推定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即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报复养宠业主的特定动机,也不影响其对公共安全风险的明知与放任,特定报复动机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非相互排斥。
三、宠物狗受侵害场景下的法律适用困境与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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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papi案件的审理过程,暴露出宠物狗受侵害场景下法律适用的诸多困境,核心在于宠物法律属性的双重性,即财产属性与情感属性、公共安全认定的边界模糊性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难题。破解这些困境,需要明确法律适用的核心逻辑与判断标准。
(一)宠物法律属性的双重性冲突
在法律层面,宠物被明确界定为“财物”,属于公私财产的范畴,这一属性决定了宠物受侵害时可通过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侵犯财产罪予以规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宠物作为伴侣动物,承载着主人的情感寄托,其情感价值远超出普通财物的经济价值。这种法律属性与现实价值的双重性冲突,导致宠物侵害案件中出现“经济赔偿无法弥补情感损失”的困境,也引发了公众对“仅以财产价值衡量宠物损失”的质疑。
破解这一困境,需在坚持宠物财产属性的基础上,合理考量其情感价值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一方面,在罪名定性层面,仍需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判断,不能因宠物的情感属性而突破刑法规定,将原本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另一方面,在量刑与民事赔偿层面,应充分考量宠物的情感价值,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与赔偿数额确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难题
本案中,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是核心法律适用难题。两罪的核心差异在于保护法益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保护的是公共安全这一高位阶公共法益,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低位阶个人法益。结合北京papi案件的裁判经验,破解这一区分难题可综合考量:第一,判断投放地点是否具有公共属性。若在小区公共区域、公园、公共道路等开放性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因风险具有扩散性,可初步认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若在私人封闭院落、专属宠物饲养区等特定场所投放,则风险范围可控,通常不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第二,判断危险物质的类型与危险性。若投放的是剧毒、放射性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即便仅针对宠物,也因物质本身的强危害性易扩散至公共领域,更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若投放的是低毒性物质,且风险可控,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三,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通过行为人对投放地点、危险物质的认知程度,结合其行为方式与态度,综合推定其主观故意的内容。
(三)公共安全认定的边界模糊性
公共安全认定的边界模糊性是宠物侵害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另一重要困境。实践中,对于“仅造成宠物死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公共安全的认定需以危及人类生命健康为核心,仅危害宠物安全不足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宠物作为重大公私财产,其集体受损本身即可构成对公共财产安全的危害,且宠物身上的危险物质可能间接危害人类安全。
北京papi案件的裁判明确了公共安全认定的核心标准:公共安全的认定不以实际危害人类安全的结果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现实危险,即可认定。同时,宠物作为重大公私财产,其集体受损也可纳入公共财产安全的保护范畴。该案中,多只宠物犬与流浪猫的集体死亡,属于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且危险物质存在被儿童误食的风险,双重因素共同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四、案件的司法启示与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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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裁判为宠物侵害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三个指引:一是公共安全需要优先保护。在宠物侵害案件中,若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均应优先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定罪处罚,体现公共法益高于个人财产法益的刑法保护原则。二是危险物质应当严格认定。对于投放危险物质毒杀宠物的行为,需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物质的危险性,严格区分剧毒物质与普通有毒物质,避免扩大打击范围。三是对于主观故意的客观推定。在行为人否认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情形下,应结合投放地点、危险物质类型、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等客观要素综合推定。
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北京papi案件的处理为化解养宠纠纷、规范养宠行为提供了重要契机。当前,养宠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宠物扰民、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养宠行为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而投放危险物质、设置陷阱等极端报复行为则加剧了矛盾的激化。该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传递了“极端报复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信号,警示公众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养宠纠纷,而非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手段。
同时,该案也为相关部门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提供了指引:一是完善养宠管理制度,明确养宠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养宠行为,减少养宠纠纷的产生;二是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及时化解养宠矛盾,避免矛盾升级;三是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与规则意识,引导养宠人与非养宠人和谐共处。
作者简介
张依 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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