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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在非洲的深化,中国企业与刚果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布)”)市场主体的买卖合同往来日益频繁。刚果(布)兼具大陆法系法律传统、法语区法律特色及非洲地域政策特性,其《民法典》《投资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法》等规范与中国法律存在显著差异,加之跨境交易中的外汇管制、司法协作等问题,使中刚买卖合同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本文以中国企业(某设备公司)与刚果(布)市场主体的设备采购、技术服务类买卖合同为研究样本,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刚引渡条约》《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从合同签订、履约实施、争议解决三个核心阶段,系统识别主体资格、准据法适用、付款安全、跨境送达等12类典型风险。通过剖析刚果(金)国家豁免案、中刚设备质量仲裁案等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提炼“条约优先+合同自治+属地合规”的法律适用原则,并从中国律师服务视角,提出包含“法律查明前置、履约证据固定、仲裁条款优化”在内的36项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为中国企业规避中刚买卖合同风险、实现合规经营提供专业指引。
一、引言:
中刚买卖合同的时代背景与法律环境基底
(一)合作现状与风险痛点
刚果(布)作为中非合作的重要支点国家,其矿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对中国机械设备、技术服务的需求旺盛。据中国驻刚果(布)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数据,2024年中刚双边贸易额达28.6亿美元,其中机械设备采购占比超40%。但实务中,中国企业常因对刚果(布)法律环境不熟悉陷入困境:某重工企业因未履行合同公证手续导致设备交付后无法收款;某电力设备公司因未约定法语为合同附属语言,验收争议时因文本解释分歧败诉。
这些纠纷暴露出中刚买卖合同的核心痛点:法律体系差异导致的规则冲突、跨境履约的程序障碍、争议解决的司法协作不畅。中国律师作为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需精准把握刚果(布)法律特色,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
(二)核心法律依据与法理框架
中刚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需遵循“三层级框架”,其法理基础源于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国际公法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1、第一层级:双边条约与国际公约
中刚均为CISG、《纽约公约》缔约国,前者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争议,后者规范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中刚引渡条约》《中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则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合同纠纷(如商业贿赂)提供司法协作依据。
2、第二层级:合同约定条款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准据法、管辖机构及履约标准,该约定优先于一般法律规则,但不得违反中刚两国的强制性规定(如刚果(布)《投资法》中的本地化用工要求)。
3、第三层级:中刚国内法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需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货物交付地、服务提供地在刚果(布)的,优先适用刚果(布)《民法典》《进出口法》;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在中国的,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三)刚果(布)法律环境的核心特色
中国企业参与中刚买卖合同,必须先掌握刚果(布)的法律与政策特性,这是风险防控的前提:
1、大陆法系传统下的形式严苛性
刚果(布)法律体系承袭法国法,合同生效需满足严格形式要求——标的额超1000万非洲法郎(约12.5万元人民币)的合同需经公证员见证,且核心条款(如付款、验收)需以法语书面形式确认,口头约定或中文单语文本不具强制执行力。
2、外资监管的双重标准
根据2003年《投资法》,外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但《矿业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法》规定特殊领域限制——矿业设备采购合同需经全国投资委员会(CNI)审批,且需承诺“优先雇佣本地劳动力”“本地采购比例不低于30%”。
3、外汇管制的程序壁垒
刚果(布)外汇管理局(Direction du Change)规定,贸易项下外汇汇出需提供报关单、合同公证书、税务证明等文件,利润汇出需缴纳35%所得税,且审批周期长达2-3个月,直接影响付款义务履行。
4、争议解决的本地化倾向
刚果(布)法院对“履行地在本国”的合同纠纷具有强烈管辖倾向,且对外国法律的查明要求严格——当事人主张适用中国法时,需提交经刚果(布)司法部认证的法语译本及专家意见。
二、合同签订阶段:风险识别与合规要点
签订阶段是风险防控的“源头”,核心风险集中于主体资格、合同条款合法性及形式合规性,此阶段的疏漏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或后续维权无据。
(一)核心风险点解析
1、主体资格风险:“表面合规”下的履约能力陷阱
刚果(布)市场主体类型复杂,既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如刚果鲁源矿业),也有小型私人企业,其主体资格瑕疵主要表现为:
(1)注册文件不全
当地企业常以“商业登记摘要”替代完整注册文件,而根据《刚果商业从业条例》,仅有摘要无法证明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大型设备采购资质”。
(2)政府授权缺失
国有企业签订超过5000万非洲法郎(约62.5万元人民币)的合同,需提交财政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书,部分企业以“内部决议”替代官方授权,导致合同效力待定。
(3)主权豁免隐患
若合作方为刚果(布)政府部门或其全资子公司,可能在争议时主张国家主权豁免,如香港终审法院在“刚果(金)诉FG公司案”中明确,中国实行绝对豁免原则,主权国家的商业行为也可能豁免执行。
2、准据法与管辖条款风险:约定模糊导致的规则冲突
中刚企业常因忽视准据法与管辖条款约定,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1)准据法约定无效
部分合同约定“适用中刚两国法律”,但未明确冲突时的适用顺序,根据刚果(布)《民法典》第3条,此类约定视为未约定,将直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即刚果(布)法)。
(2)管辖条款冲突
同时约定“向中国法院诉讼”与“提交刚果仲裁机构仲裁”,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此类冲突条款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只能向刚果(布)法院起诉。
(3)仲裁地选择失当
选择刚果(布)本地仲裁机构(如布拉柴维尔商事仲裁院),但该机构缺乏处理国际纠纷的经验,且仲裁员多为本地律师,对中国法律不熟悉,易出现不公裁决。
3、核心条款缺失风险:履约标准与责任边界模糊
受语言障碍及交易习惯差异影响,合同常存在核心条款缺失:
(1)质量标准不明确
仅约定“符合中国标准”,未转化为刚果(布)认可的国际标准(如ISO标准),验收时对方以“不符合本地安全规范”拒付。
(2)付款条件模糊
约定“设备到港后付款”,未明确“到港”是刚果(布)黑角港还是其他港口,且未关联报关、商检等前置程序,导致付款争议。
(3)风险转移条款缺失
未约定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根据CISG第67条,若未明确指定交货地点,货物风险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中国企业可能承担海运损失。
4、形式合规风险:公证与认证程序疏漏
刚果(布)对合同形式要求严苛,形式瑕疵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强制执行:
(1)未办理公证
标的额超1000万非洲法郎的合同需经公证员公证,未公证合同在诉讼中无法作为核心证据。
(2)语言文本问题
仅提供中文文本,未附法语译本,刚果(布)法院将以“无法识别内容”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3)签章不规范
当地企业习惯以“负责人签字”替代公司公章,而根据《刚果商业从业条例》,无公章的合同需经两名见证人签字方可生效。
(二)中国律师的应对策略与合规建议
1、主体资格审查:构建“三重验证”体系
中国律师需协助企业完成对刚果(布)合作方的全面尽职调查,核心步骤包括:
(1)官方文件核验
要求对方提供经刚果(布)商业登记局(Registre du Commerce)认证的“企业注册全套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经营范围证明,并通过中国驻刚果(布)大使馆经商处核实文件真实性。
(2)授权权限审查
国有企业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书,政府项目需提供总统令或内阁决议,必要时要求对方通过刚果(布)司法部对授权文件进行公证。
(3)主权豁免排除
若合作方为政府关联主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商业交易,双方放弃主权豁免权利”,并约定“争议由第三方国家(如瑞士)仲裁机构管辖”,规避绝对豁免风险。
2、准据法与管辖条款:实现“清晰化、可执行化”
结合中刚法律特性,条款设计需遵循“中国法优先、仲裁为主、第三国备份”原则:
(1)准据法约定
明确“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规定的,适用CISG”,同时注明“中国法律的解释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2)管辖条款设计
优先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其现行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并补充“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同意在刚果(布)最高法院申请执行”(依托《纽约公约》保障执行)。
(3)紧急救济条款
约定“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一方可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对方转移资产。
3、核心条款精细化:覆盖“全流程履约节点”
中国律师需结合刚果(布)法律要求,将核心条款细化为可执行的操作规范:
(1)质量标准条款
明确“设备质量符合中国GB标准及ISO XXX标准,具体技术参数见附件(法语版)”,并约定“验收时由双方共同委托SGS(瑞士通用公证行)刚果(布)分公司出具质量检测报告,该报告为付款的必要依据”。
(2)付款条款
采用“阶梯式付款”模式,如“合同签订后支付10%预付款(需提供刚果外汇管理局的付汇许可);设备到港并完成报关后支付30%(需提供报关单、提单);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50%(需提供验收确认书);质保期满后支付10%(需提供无质量问题证明)”,每笔付款均明确对应的文件要求。
(3)风险转移条款
约定“货物在刚果(布)黑角港完成卸货并由买方签收后,风险转移给买方;运输途中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需投保一切险,保险单副本作为合同附件”。
(4)违约责任条款
明确“买方逾期付款的,按日0.0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设备总价20%的损失”,违约金比例需符合刚果(布)《民法典》第1226条“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
4、形式合规保障:完成“公证+认证”闭环
合同签订后,需按以下流程完成形式合规:
(1)双语文本制作
由中国律师与刚果(布)本地律师共同审核中文、法语合同文本,确保内容完全一致,避免“文本冲突”。
(2)本地公证
由刚果(布)公证员对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员需在合同上注明“双方签字真实、条款符合本地法律”,并出具公证书。
(3)使馆认证
将公证后的合同提交中国驻刚果(布)大使馆经商处进行认证,确保合同在中国境内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合同履行阶段: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定
履行阶段是合同风险的“高发期”,涉及货物运输、报关清关、安装调试、验收付款等多个节点,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纠纷。此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合规履约+固定证据”,为后续争议解决奠定基础。
(一)核心风险点解析
1、货物交付风险:跨境运输与清关的多重障碍
中刚跨境运输距离远、环节多,风险集中于:
(1)运输延误与货损
刚果(布)黑角港基础设施落后,货物滞港时间常达15-30天,且港口盗窃频发,部分企业因未投保货运险导致损失无法追偿。
(2)清关文件瑕疵
刚果(布)海关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装箱单、商业发票、公证后的合同”等文件,且商业发票需经当地税务部门认证,文件缺失将导致货物被扣。
(3)关税争议
根据《进出口法》,机械设备进口关税税率为5%-10%,但海关可能以“申报价格过低”为由重新估价,要求补缴高额关税,买方常以“卖方申报不当”为由拒付货款。
2、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风险:本地化要求与举证难题
刚果(布)对技术服务的本地化要求严格,中国企业常因不符合要求导致验收受阻:
(1)本地用工合规风险
《矿业法》第152条规定,外国企业在当地提供技术服务时,本地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且需为本地员工缴纳社保,未合规将面临罚款(最高500万非洲法郎)。
(2)技术标准冲突
刚果(布)采用法国电气标准(NF标准),与中国GB标准存在差异,部分企业按中国标准安装设备后,被要求重新整改,产生额外成本。
(3)服务证据缺失
技术人员完成调试后,仅由对方员工口头确认,未签署书面验收文件,后续对方以“服务未完成”拒付尾款,中方因无证据无法维权。
3、验收与付款风险:买方恶意拖延的常见手段
付款是履行阶段的核心争议点,刚果(布)买方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1)恶意提出质量异议
验收时以“设备噪音超标”“操作手册为中文”等非核心问题为由,拒绝签署验收文件,迫使卖方降价。
(2)外汇管制借口
以“外汇管理局未批准付汇”为由拖延付款,而根据《投资法》,贸易项下付汇审批周期最长为30天,超过期限则属于买方违约。
(3)发票问题刁难
要求卖方开具“法语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需注明“刚果(布)税务登记号”,部分中国企业因不熟悉当地税务规则导致发票无法使用。
4、质保期风险:责任边界模糊与索赔纠纷
质保期内的风险主要源于“责任认定困难”:
(1)人为损坏与质量问题混淆
买方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故障,却主张“设备质量缺陷”,要求卖方免费维修,根据CISG第35条,卖方仅对“固有质量缺陷”承担责任,但需中方举证买方操作不当。
(2)质保范围约定不清
未明确“易损件(如轴承、密封圈)是否属于质保范围”,刚果(布)《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未约定的情况下,易损件质保期为3个月,与设备整体质保期(通常1年)存在差异。
(3)索赔程序缺失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索赔事由及证据”,直接扣留质保金,中方因未及时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索赔。
(二)中国律师的实操应对与证据固定方法
1、货物交付阶段:构建“全链路合规与证据体系”
(1)运输与保险安排
选择有非洲运输经验的货代公司(如中远海运非洲分公司),签订“门到港”运输合同,明确“货代负责货物安全至黑角港”;投保“一切险+战争险”,保险单需注明“索赔地为中国,适用中国法律”。
(2)清关文件前置审核
由刚果(布)本地律师提前审核清关文件,确保原产地证明由中国贸促会出具并经刚果使馆认证,商业发票注明“CIF黑角港价格”(避免海关重新估价),所有文件均提供法语译本。
(3)滞港与关税争议应对
在合同中约定“因买方未及时提供清关文件导致滞港的,滞港费由买方承担”;若海关要求补缴关税,立即由本地律师向海关提交“价格异议申请书”,附同类设备市场价格证明,同时书面通知买方协助解决。
2、技术服务阶段:满足“本地化要求+固定服务证据”
(1)本地用工合规
通过刚果(布)正规劳务派遣公司雇佣本地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并保留社保缴费凭证;技术服务团队中中方人员与本地人员比例控制在1:1,避免合规风险。
(2)技术标准对接
在安装前,由双方共同确认“采用NF标准进行调试”,并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Direction de la Surveillance Technique)全程监督,出具监督报告;操作手册同时提供中文、法语版本,由买方签字确认收到。
(3)服务证据固定
每次技术服务完成后,要求买方出具“服务确认书”,明确服务内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确认书需由买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通过邮件(建议使用企业邮箱)发送服务进度,注明“本邮件内容视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3、验收与付款阶段:破解“恶意拖延”的应对策略
(1)验收流程标准化
制定“分步验收清单”,包括设备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安全认证等环节,每个环节由双方签字确认;约定“买方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5日内组织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该约定符合CISG第38条“买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的规定。
(2)付款违约的即时应对
若买方逾期付款,立即发送《催款函》(中法双语),明确“逾期天数、违约金金额、后续措施”,并通过公证邮件或本地律师送达,保留送达证明;若逾期超过30日,暂停后续服务(如技术支持),但需书面通知买方“暂停服务的理由及恢复条件”。
(3)发票问题的解决方案
提前在刚果(布)注册税务登记号(NIF),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具后,要求买方出具“发票收到确认书”,避免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
4、质保期阶段:明确“责任边界+规范索赔程序”
(1)质保条款细化
在合同中明确“质保范围不包括易损件、人为损坏及不可抗力导致的故障”,并附“易损件清单”;约定“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为期1年,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2)故障认定机制
收到买方质量索赔后,要求其提供“故障现场照片、操作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中方在7日内派技术人员现场核查,或委托SGS出具中立检测报告;若认定为买方责任,书面告知其“责任依据及维修费用”,拒绝免费维修。
(3)质保金回收保障
质保期满前15日,向买方发送《质保金回收通知》,附“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证明”(如历次服务确认书);若买方无正当理由扣留质保金,立即启动仲裁程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刚果(布)《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为2年)。
四、争议解决阶段:裁判规则与维权策略
当中刚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时,需结合中刚司法协作现状、仲裁裁决执行机制,选择最优维权路径。此阶段的核心是“依托条约保障+精准适用规则”,最大化维护中国企业权益。
(一)典型案例解析与裁判要旨提炼
1、案例一:刚果(金)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香港法院案——国家主权豁免的边界
(1)案情简介
刚果(金)因未履行仲裁裁决,被美国FG公司向香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FG公司主张刚果(金)的商业行为不享有主权豁免,而刚果(金)援引中国绝对豁免原则抗辩。案件最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香港终审法院判决香港法院对刚果(金)无管辖权。
(2)裁判要旨
①国家主权豁免属于外交事务,香港特区法院需遵循中央政府的绝对豁免原则,即使主权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也可主张执行豁免;
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不视为放弃主权豁免,仅表明同意接受仲裁机构管辖,而非放弃在法院的豁免权利;
③中国企业与刚果(布)政府关联主体合作时,需在合同中明确排除主权豁免,否则难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3)实务启示
若合作方为刚果(布)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必须在合同中加入“主权豁免放弃条款”,明确“本合同为商业交易,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争议放弃主权豁免,接受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
2、案例二:中国C电力公司诉刚果(布)D电力公司付款纠纷执行案——《纽约公约》下的裁决执行
(1)案情简介
CIETAC裁决刚果(布)D公司向中国C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D公司在刚果(布)无财产可供执行。C公司向刚果(布)最高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D公司以“仲裁程序违反本地法律”为由抗辩。
(2)裁判要旨
①中刚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刚果(布)法院应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CIETAC裁决,不得仅以“仲裁程序与本地法律不同”为由拒绝执行;
②被执行人需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执行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被执行人未获充分陈述权),否则应裁定执行;
③刚果(布)法院在执行时,可冻结被执行人在本地银行的账户,或查封其名下的不动产,执行所得款项需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汇出。
(3)实务启示
在仲裁条款中明确“仲裁程序适用CIETAC规则”,并约定“裁决作出后,被执行人应在15日内履行,否则卖方有权申请冻结其在中刚两国的财产”,扩大执行财产范围。
(二)核心风险点解析
1、司法管辖与仲裁选择风险:程序耗时与执行困难
(1)刚果(布)诉讼风险
本地法院审理周期长(通常1-2年),诉讼费用高,且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判决书需经中国法院承认后才能在中国执行,而中刚未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承认难度大。
(2)仲裁程序风险
选择本地仲裁机构时,仲裁员专业能力不足,裁决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如ICC)时,费用高昂(仲裁费常超争议金额的10%),且语言沟通成本高。
(3)裁决执行风险
刚果(布)企业常通过“转移资产”“注销公司”等方式规避执行,即使拿到胜诉裁决,也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困境。
2、证据与法律查明风险:跨境取证与规则适用难题
(1)证据效力问题
在中国形成的证据(如合同、确认书)需经刚果(布)公证员认证才能在本地使用,认证流程繁琐,耗时长达1-2个月;
(2)法律查明障碍
刚果(布)部分法律仅以法语版本存在,且无官方中文译本,需委托专业法律查明机构(如中国政法大学非洲法律研究中心)出具法律意见,费用高且周期长;
(3)证人出庭困难
中国技术人员、证人赴刚果(布)出庭需办理签证、公证等手续,成本高,且存在语言障碍。
3、司法协作与送达风险:程序停滞的主要诱因
(1)文书送达缓慢
中刚未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司法文书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周期长达3-6个月,部分文书因“地址不详”被退回;
(2)调查取证无保障
中国法院无法直接在刚果(布)调查取证,需通过当地律师申请,而本地律师的调查权限受严格限制;
(3)刑罚与执行差异
若争议涉及刑事犯罪(如商业贿赂),刚果(布)刑法对行贿罪的量刑比中国更重(最高可处10年监禁),但司法协作依赖《中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程序复杂。
(三)中国律师的维权路径与实操建议
1、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优先仲裁,规避诉讼
(1)仲裁机构最优选择
优先约定“提交CIETAC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和法语,仲裁员中至少一名具有刚果(布)法律执业资格”,既保障中方权益,又兼顾本地法律适用需求;若争议金额较大(超1000万元人民币),可约定“提交ICC仲裁,仲裁地为瑞士日内瓦”,利用中立第三方国家保障裁决公正性。
(2)诉讼的例外适用
仅在“需要紧急财产保全”时选择诉讼——向中国法院申请冻结对方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如银行账户、关联公司股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中国法院可对涉外合同纠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3)调解优先原则
争议发生后,先通过中国驻刚果(布)大使馆经商处、中刚经济合作混合委员会进行调解,利用官方渠道推动和解,降低维权成本。
2、证据准备与法律查明:构建“完整证据链+专业法律支撑”
(1)证据固定与认证
将合同、验收文件、催款函等核心证据整理为“中法双语证据清单”,在中国形成的证据需经中国贸促会公证,在刚果(布)形成的证据需经本地公证员认证;通过“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邮件、微信等电子证据,确保其真实性。
(2)法律查明渠道
委托“中国-非洲联合工商会”“贸仲中非庭审中心”等机构提供刚果(布)法律查明服务,要求出具“法律意见+法语原文摘录”,明确本地法律对争议问题的具体规定;若仲裁中涉及刚果(布)法律适用,可申请仲裁庭聘请非洲法律专家作为专家证人。
(3)证人证言准备
安排中方技术人员、经办人撰写“证人证言”,明确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并经公证;若需赴刚果(布)出庭,提前通过本地律师办理“证人签证”,并准备法语翻译人员。
3、裁决执行与财产追踪:多维度扩大执行范围
(1)本地执行路径
拿到仲裁裁决后,立即委托刚果(布)本地律师向最高法院申请执行,提交“裁决书、仲裁协议、中法双语译本”等文件;同时申请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2)跨境执行联动
若被执行人在中国有关联公司或财产,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0条);若被执行人在其他非洲国家有业务,通过《纽约公约》向当地法院申请执行,如南非、尼日利亚等国的执行效率较高。
(3)特殊执行手段
若被执行人是刚果(布)政府项目的承包商,可向项目业主(如刚果(布)矿业部)发送“债权转让通知”,要求业主将应付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中方;若被执行人存在外汇违规行为,向刚果(布)外汇管理局举报,借助行政力量施压。
4、刑事风险应对:依托双边条约保障权益
若争议涉及商业贿赂、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需遵循“刑事优先”原则:
(1)国内报案
向中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提交“合同、付款凭证、诈骗证据”等材料,依据中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启动刑事侦查。
(2)司法协助申请
通过中国外交部向刚果(布)司法部提交《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依据《中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要求对方协助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
(3)资产追缴
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追缴被执行人转移的资产,若资产在刚果(布)境内,可通过双边条约要求当地法院予以冻结并返还。
五、结论:中刚买卖合同风险防控的“四维体系”
中国企业与刚果(布)市场主体的买卖合同往来,面临法律体系差异、跨境履约障碍、争议解决复杂等多重挑战。结合本文研究,中国企业需构建“法律查明前置、合同条款精细化、履约证据全固定、争议解决多元化”的四维风险防控体系,而中国律师在其中应发挥“风险预判者、条款设计者、证据固定者、维权主导者”的核心作用。
在法律查明层面,需建立“中刚律师协作机制”,提前掌握刚果(布)《民法典》《投资法》等核心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因法律信息不对称陷入被动;在合同条款层面,需实现“准据法明确化、责任边界清晰化、履约节点标准化、违约责任具体化”,从源头规避风险;在履约阶段,需坚持“合规操作+证据固定”双轮驱动,通过公证、认证等方式确保每一步履约行为都有迹可循;在争议解决阶段,需优先选择仲裁方式,依托《纽约公约》保障裁决执行,同时善用外交渠道、行政手段等多元化方式推动问题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国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刚果(布)(2023年版)[R]. 2023.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S]. 198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引渡条约[S]. 2023.
4、刚果共和国. 民法典[S]. 1963.
5、刚果共和国. 投资法[S]. 2003.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Z]. 2012.
7、The Africanvestor. Understand the Contrat de Vente[EB/OL]. 2023-12-16.
作者介绍
高巍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企业多年投融资、土地一二级开发、项目经营管理经验。
专业领域:政企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投资并购、执行与债权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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