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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日前,上海市教委制定《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在上海市实施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其关联交易的开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办法》明确,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是指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合理定价、规范决策、独立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的原则进行认定和监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政策制定,做好对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工作。会同市级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相关要求,会同区级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利益关联方名单制定、定价论证、决策审议、执行立档、财务审计、监督报告、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内控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对学校具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将可能产生关联交易行为的利益关联方、关联关系等,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名单并及时更新,利益关联方名单包括关联方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说明等内容,并向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报备。利益关联方在执行关联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约或者损害民办学校利益行为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利益关联方名单中作“限制交易”的标注。

民办学校的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公允性、独立性以及对学校财务状况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同时监督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涉及关联交易的学校,应当将关联交易情况纳入年度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学校信息公开整体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的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除年度审查外,还可适时对额度大、频次高的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查。民办学校会同利益关联方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时,将关联交易作为重要内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年度审查工作可以与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合并开展。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作专项披露和评价。

民办学校要及时整改不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整改不及时、或整改后2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其年度检查结果认定、招生计划下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拨付、财政经费项目支持、竞争性项目申报等将受影响。

原标题:《上海市教委发文,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栏目主编:徐瑞哲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许沁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