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稳定形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近日,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醉驾、超载、违反禁令标志等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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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无

被处罚人:曹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4日13时50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大汪路4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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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无

被处罚人:陈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4日13时37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大汪路4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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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无

被处罚人:邓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1月7日14时03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汪林路2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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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川Q1S***

被处罚人:李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1月7日13时30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XQ022(李长路)16公里2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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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无

被处罚人:徐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4日14时17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XQ022(李长路)16公里2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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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川Q68***

被处罚人:严某某

违法时间:2026年1月7日13时23分许

违法地点:大观镇汪林路2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链接

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南溪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