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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警示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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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1日10时50分许,杨某驾驶新F5***C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Y134线2公里(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路段),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马某驾驶的新F9***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与调查核实,杨某在驾驶过程中分心驾驶,车辆驶向对向车道,并未按右侧通行原则行驶,占用对向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故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占道行驶的危害

路口会车时抢行,多因驾驶人不愿减速停车,想抢在其他车辆占用道路之前高速通过。路口交通情况复杂,如果会车双方都不减速,必然造成交通冲突,除了增加碰撞、刮擦事故几率外,还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构成威胁。

在道路上会车越线占道行驶多发生在超车时,越线占道行驶增加了正面碰撞的危险性,尤其是当驾驶人错误估计速度差,既不能完成超车,又无法躲避正面正常行驶车辆时,碰撞或刮擦是避免不了的,加上高速行驶因素,事故的严重性可想而知。

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表现为夜间行驶驾驶人使用远光灯,或频闪远光灯,造成对方驾驶人眩目,失去判断能力,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

新源交警提醒您

驾车时应各行其道

切勿占道行驶

要时刻保持注意力

观察前方路况信息

规范操作、安全驾驶

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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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源公安

编辑丨杨鹏飞

初审丨刘强

二审丨张涛、吴久德

签发丨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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