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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卢华秋

来源 | 移动支付网

对于商户、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主,资金交易流水的作用很多。比如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时,资金流水也可用来评估企业的收入稳定性、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等。简单来说,资金流信息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白户”问题,进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去年10月,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了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简称“资金流信息平台”)并上线运行。作为一项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资金流信息平台旨在通过共享资金流信用信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增信途径。

据移动支付网了解,资金流信息是基于企业交易活动产生的真实资金流水数据提炼、统计形成的信用信息,可以动态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收支情况、偿债能力及履约行为等。核心信息段主要包括账户资金情况,以及可识别的与公共机构、同名账户、开户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资金往来情况。

银行类机构是资金流信息的主要提供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联社等。

信息提供机构根据信息主体的委托,并按照资金流信息平台的业务规则和数据产品标准提供资金流信用信息。根据资金流信息平台接入机构清单信息(截至2025年12月15日),资金流信息平台有2065家法人机构接入,其中2062家是银行银行类机构。

记者近日从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悉,部分机构“已经完成全量客户合规排查,坚决杜绝为违规网贷业务提供支付通道服务”,部分机构“启动了全业务线合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执行监管要求”,部分机构“持续强化合规性排查与管理,并与可能涉嫌违规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终止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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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的银行类机构名单

除了作为信息提供机构,银行类机构也是实际上的信息使用机构。所谓信息使用机构,主要是指接入共享平台并查询信息主体资金流信息并从事授信业务的机构。比如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资金流信息平台查询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情况,以便更高效地向后者提供贷款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银行等接入机构作为信息提供机构和信息使用机构双重身份的,按照“谁提供、谁使用”的互惠原则参与信息共享。

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它对中小企业经营的作用已变得非常多维且深刻。因此,能为中小企业等信息主体开立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理论上也是资金流信息平台的一个很好的信息提供方。

对于支付机构而言,海量、高频的交易及资金流数据可以说是其核心资产之一,基于这些数据可开展风险控制、用户画像、精准营销及产品创新等。如果规则尚未成熟,“权利和义务”划分不均,向平台提供资金流信息也意味着“无偿贡献”,而支付机构本身并不能从事信贷业务。这种投入与收益的不对等情况,会直接影响支付机构,尤其是市场份额较大的头部机构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的意愿。

另一方面,除了市场竞争因素,合规与安全成本、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压力、技术对接与系统改造等等也是影响支付机构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重要因素。

然而在过去的数字经济发展模式里,数据都是其中的核心生产要素。大型的支付机构、互联网集团,依托其生态场景(如电商、社交、本地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数据闭环。显然它们天然更倾向于在自身生态内挖掘数据价值,一方面保持对金融机构议价能力,一方面开发相关产品,服务好其体系内的小微企业和商户。

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大型支付机构推动在集团层面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的意愿或许仍不高;而小型支付机构则可能考虑合规及技术成本等以及缺乏关联业务,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的必要性不够;类似网银在线在市场位于中上部的支付机构,或许才是最值得尝试的主体。网银在线的接入显然也为后续类似的科技集团及支付机构接入积累了经验,资金流信息边界有望继续延伸。

近日,人民银行、发改委、金融监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意见》也提出,鼓励机构广泛应用资金流信息平台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获取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