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寇成兴曾为绥化市公安局警察,现已退休。

外来企业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圣福华公司”)尽管已经拿到了一份绥化市政府2024年5月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当年将该项目土地转让给寇成兴方面的行为“违法”,但现实的困境依然如同死结:

土地无法追回,项目早已易主,作为最初的投资人,其1.5亿元保底补偿不仅分文未得,反而在一审民事判决中被判赔偿寇成兴方面——绥化海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兴公司”)95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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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公安局。刘虎摄

01

著名演员牵线搭桥来的“首个招商项目”

在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那个曾经被规划为“绥化王府井”的地标建筑——“绥化圣福华商贸中心(美食城)”,如今已更名为“中兴春天”购物广场。对于当地市民而言,这里是繁华的商业中心;但对于圣福华公司的股东们而言,这座建筑是一个巨大的、无法闭合的伤口。

故事始于2005年。

那一年,在著名的张学良扮演者、绥化籍演员寇振海的牵线下,北京商人刘弘睿响应绥化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号召,带着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北京汇德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的资金,在绥化注册成立了圣福华公司。

“我们是绥化市的第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据刘弘睿妻子陈淑清讲述,时任绥化市委书记胡志英、市长于沙燕等领导对该项目寄予厚望,希望在市中心打造一个类似“北京王府井”的商业街区。

然而,理想与现实之间,却横亘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拆迁。毛地而非净地出让,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刘弘睿当时看了后说,还不如咱们一个县城的一条街,特别小。但是那确实是绥化市的中心。”陈淑清回忆。为了这个“市中心”,圣福华公司陷入了长达8年的拆迁拉锯战。

从2006年开始,拆迁工作断断续续,一直持续到2013年。

圣福华公司的财务统计显示,这期间公司投入了巨额前期投入:2005年11月缴纳土地出让金723万元;支付给绥化市盛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3000万元拆迁补偿费及50万元服务费;向绥化市动迁办支付3000万元拆迁补偿费。加上刘弘睿个人垫资为当地建设市中心花园的200多万元,前期投入达7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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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地标建筑:以前的“美食城”,现在的“中兴春天”。刘虎 摄

“政府领导说,我们政府没钱拆迁;圣福华替政府出钱承担项目拆迁费,反正将来能挣回来,就当做义务了。”陈淑清在口述中提到。

长期的资金压力和拆迁困局,最终拖垮了刘弘睿的身体。2013年,当拆迁终于接近尾声,也就是这块地即将变成“净地”的时候,刘弘睿病倒了。

为了保住项目,也为了给公司寻找生路,刘弘睿在2013年9月9日与绥化当地颇具实力的海兴公司签订了《绥化圣福华商贸中心(美食城)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海兴公司的背景并不简单,实际控制人为寇成兴,系公安局警察。寇成兴本人、其妻赵国秀、其女寇颖娇都曾担任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寇成兴如今持海兴公司股份40%,另开办有多家企业。

2013年的这份协议,被视为刘弘睿临终前的“托孤”。协议约定:海兴公司入局,负责后续资金投入和开发建设,双方按比例(圣福华占52%,海兴占48%)分红。更关键的是,协议中设定了一个“保底退出机制”:“该项目正式开工之前,甲方(圣福华)同意可将持有的股份及权益全部转让,其转让费不低于1.5亿元。”

1.5亿元,这是刘弘睿对八年心血的底线估值,也是他留给妻儿和股东最后的保障。

然而,他没有等到这笔钱。2014年2月1日,农历大年初四,刘弘睿因病去世。随着核心人物的离世,这场原本基于商业互信的合作,迅速滑向了另一条轨道。

02

利用已故法人代表母亲签订不对等协议

刘弘睿去世后,寇成兴迅速接触了刘弘睿年近八旬的老母亲——王静。

据陈淑清及公司老员工的陈述:“王静在文革时候受过一定刺激,几年前已被医院诊断具有高风险认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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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刘虎摄

2014年3月,刘弘睿去世仅一个月,一连串令人眼花缭乱的工商变更发生了。

3月20日,寇成兴和时任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科科长的李健等人,利用虚假材料将圣福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已故的刘弘睿变更为王静(同年5月7日经行政复议被撤销)。

在此仅3天后(2014年3月23日),以及7天后(2014年3月27日),已经成为“法定代表人”的王静,代表圣福华公司与寇成兴的海兴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绥化圣福华商贸中心(美食城)项目整体转让协议》。

新的不对等协议,成为了后来一切纷争的源头。它彻底废除了2013年刘弘睿签订的“1.5亿保底”协议,将项目整体转让给海兴公司,而转让费的条款变得模糊不清,仅约定为“前期投入总额的两倍”,没有明确具体金额。

圣福华方面认为,寇成兴通过非法变更法人,用一份金额模糊、结算标准由其掌控的新协议,取代了原本2013年对价明确(1.5亿)的转让协议。这是他“围猎”的核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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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检察院。刘虎摄

然而,这次“夺权”并非天衣无缝。圣福华公司的其他股东迅速向绥化市工商局提起申诉,指出此次法人变更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问题。

2014年5月7日,绥化市工商局经过调查,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了王静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法人恢复为刘弘睿(已故)。

圣福华方面据此主张:既然法人变更已被行政撤销,意味着该变更自始无效,王静在非法身份期间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属于“无权处分”,且海兴公司作为深度参与者,不符合“善意第三人”原则。

但是,寇成兴却依然拿着这份由王静签署的协议,开启了下一步更为惊人的“资产大挪移”。

03

土地变更登记被政府确认违法

王静的法人身份2014年5月被撤销后,2015年9月29日,在寇成兴和李健等人合谋下,再次将圣福华公司法人变更为王静。2016年7月25日,此次法人变更经行政复议,再度被撤销。在非法变更期间,寇成兴伪造资料,在王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圣福华公司名下最核心的资产——“美食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了海兴公司(法人为寇成兴女儿寇颖娇)名下。

2016年2月1日,海兴公司向原绥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材料中使用的,依然是那份2014年3月由王静签署的《转让协议》。

圣福华公司在举报信中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直在公司手中,从未丢失,但海兴公司“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挂失了原有土地证”,并申请补办了新证,随即完成了变更。

更令圣福华公司惊讶的是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代理人。档案显示,办理土地变更的《授权委托书》中,圣福华公司的代理人是“王英奇”,海兴公司的代理人是“李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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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刘虎摄

圣福华公司在法庭上指出:“王英奇在2014年已被开除,并非公司员工,其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涉嫌伪造。”而那个代表海兴公司的李景明,真实身份竟然是绥化市工商局的公职人员。

这一系列操作,直到2023年,圣福华公司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才被发现。针对土地变更行为,圣福华公司向绥化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2024年5月9日,绥化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绥政复决[2024]13号)。这份决定书,成为了揭开当年黑幕的关键证据。决定书明确列出了原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变更时的三大违法事实:

其一,违反时限规定。转让协议签订于2014年3月27日,申请变更却在2016年2月1日,远超“签订后30日内申请”的法定要求。

其二,手续不全,相关材料缺失,没有地籍调查表等所需的土地变更资料。

其三,未履行公告程序。依据相关法规,此类变更必须进行公告,但原国土局未予公告。

基于此,绥化市政府作出了明确的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变更绥国用(2006)第00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主体的行为违法。

这本该是圣福华公司的胜利。然而,决定书的后半部分却让陈淑清等人感到绝望。决定书写道:若撤销该行政行为,“势必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本机关对该行政行为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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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政府“绥政复决[202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受访者提供

而其另一个理由更现实:“美食城”项目已经建成了现在的“中兴春天”,商户入驻,大楼矗立,木已成舟。

“违法了,但不用改。抢走了,就是他的。”这就是圣福华公司面临的行政定局。

04

受害者被判“倒贴”9500万

失去了土地,没拿到1.5亿转让款,这还不是最坏的结果。

2022年,海兴公司向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黑1202民初3233号),将圣福华公司告上法庭。海兴公司诉称:在接手“美食城”项目后,为了安置遗留的17户回迁户,其额外支出了巨额费用。虽然转让协议没提这事,但圣福华作为原拆迁人,这笔钱理应由圣福华承担。

这场诉讼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不对等”的较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圣福华公司曾多次就管辖权、人员回避及追加第三人等问题提出异议和申请,试图矫正倾斜的天平,但无一例外,这些努力全部落空:

1)回避申请与身份“变装”

最让圣福华公司感到不安的,是坐在原告席上的寇成兴。

圣福华公司在提交给法院的《关于寇成兴作为代理人的意见》中指出,海兴公司在起诉后紧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寇成兴转而以“员工”身份出庭。圣福华方面认为,寇成兴作为绥化市公安局的退休干部,其身份与同属政法系统的北林区法院存在天然联系,其出庭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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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福华公司开发的“颐和苑”楼盘,如今已被蚕食得所剩无几。刘虎 摄

此外,圣福华公司还对合议庭成员庞文举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请。圣福华公司提到,庞文举曾在另一起关联案件中作出不利于圣福华实际利害关系人的判决,该判决后被中院发回重审并改判。

在本次案件的反诉审理期间,庞文举还以开会为由缺席,“导致案件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期间其均不在场,只有一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在现场”。

鉴于北林区法院在过往关联案件中出现的“允许同一被告有两方代理人”、“判决理由与高院判决相悖”等情况,圣福华公司还申请北林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人员回避,并请求将案件移交绥化市中级法院审理。然而,这些回避申请均未获得通过。

2)被留下的管辖权与被拒绝的第三人

圣福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也遭驳回。圣福华方面主张,该案涉诉标的金额巨大(超2.5亿),且主要股东均在北京,依据级别管辖和管辖权恒定原则,应由绥化中院审理。但案件最终仍被留在了北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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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福华公司当年的售楼处,现在已是一家幼儿园。刘虎摄

在查清事实的关键环节,法院依职权追加了17户被征收人作为第三人,却拒绝了圣福华公司提交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圣福华公司申请追加的,正是当年签署转让协议的关键人物王静。圣福华方面认为,王静既是协议签订人又是收款人,比17户回迁户更具关联性,是查清事实的关键。但这一请求同样石沉大海。

在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寇成兴当庭提供了多次给付王静现金的“收据”,其称有一天拿了1500万元现金给王静个人。圣福华方面认为,王静在利益诱惑下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签署协议,导致公司核心资产被转移。

一审庭审中,王静表示“当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签了什么,只是签了最后一页。寇成兴拿来的是空白合同,告诉她‘签了字就给你钱,按照投入的双倍给付,合同内容不用看,肯定对你有利’。”如今,王静也加入了对寇成兴的控告行列。

一审判决结果对圣福华公司而言是毁灭性的。北林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逻辑闭环,支持了海兴公司的大部分诉求:

关于协议效力,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认为虽然王静盖的章可能非备案章,但她当时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且海兴公司已实际接手项目并投入资金,圣福华公司事后接受了部分款项(注:指海兴公司打入王静个人账户的款项),因此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协议有效。

关于转让费,法院认定海兴公司已经支付了7638万余元转让款,已付清。这笔账目中,包含了海兴公司“支付给王静个人的2118万余元”,以及海兴公司声称“代付”的3000万元拆迁款。至于圣福华公司主张的1.5亿协议,法院认为已被2014年协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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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福华公司如今仅剩下一间临街的狭窄办公室及5名员工。刘虎 摄

关于回迁损失,法院采信了海兴公司单方面提供的与回迁户签订的安置协议,认定海兴公司为了解决圣福华的遗留问题,遭受了巨额损失,构成了“无因管理”或“代为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圣福华公司给付海兴公司回迁安置损失9506万余元;同时驳回圣福华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这就是把我们吃了,还要用我们的骨头榨油!”陈淑清在谈及此判决时愤怒不已。她指出,海兴公司提供的安置证据中,很多签字人如范志刚、寇洪德等,其实是海兴公司的内部人员或亲属,存在“自己给自己证明”的嫌疑,且许多协议没有发票,仅凭收据和白条,但法院均予采信。

05

警察的“3亿元资产”

在长期的诉讼博弈中,圣福华公司开始深挖寇成兴方面的背景,向相关部门提交了详细的举报信。在举报信中,圣福华公司直指寇成兴利用公安的身份,构建了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寇成兴及其亲属(妻子赵国秀、女儿寇颖娇等)控制了包括山东洪乐谷建材、黑龙江成达牧业在内的十余家公司,注册资本过亿。

举报信还特别提到了寇成兴称他的女婿吴某某,“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并在北京、海南等地拥有多处房产。

如今,圣福华公司面临的局面是:土地被政府确认违法变更,但无法追回;项目被转让,不仅没拿到1.5亿,反而背负了近亿元的债务判决;仅剩的资产也被寇成兴方面通过财产保全手段查封。

针对北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圣福华公司提起上诉,绥化中院现发回重审。圣福华公司认为,王静在2014年3月23日和2014年3月27日签署转让协议时,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已被撤销,属于无权代理,协议应属无效。同时,海兴公司并未支付真正的转让对价,所谓的“回迁损失”更是建立在虚假证据之上的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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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北林区法院的一起案件被认为与该院判决相悖。刘虎摄

圣福华公司人士表示,根据目前绥化市房价行情,寇成兴所拥有的公司名下资产高达3亿元。“请问,做为一个提前退休的公安干警,哪里来的几个亿的资金来建立起一个又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

圣福华公司人士指海兴公司为偷税漏税,利用公司多名员工的个人账户收取欠款,“其他公司财务张春红于2016年6月24日一天就用其个人银行账号替寇成兴收取了1000万元进行洗钱。寇成兴于2019年因涉及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范玉案(501专案)等问题被带走,后经寇成兴及其家属花费巨资运作下,在一个月后被释放。寇成兴曾多次公开威胁举报人,称其在绥化公检法领域有广大人脉,如举报人及其代理人敢去绥化,定要关去派出所拘留十天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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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寇成兴涉及的一桩刑案。网页截图

笔者检索发现,2025年11月,红星新闻一篇报道披露,寇成兴在一起涉黑专案中未被认定为涉黑成员,被扣押的1000万元投资款被列入李志军判决的执行财产中。寇成兴涉聚众斗殴案最终于2022年5月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撤销,寇成兴获无罪,并由安达市公安局支付侵犯寇成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6万余元;安达市公安局为寇成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06

代位权诉讼下的资产清缴与超额判

“寇成兴的侄儿还是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圣福华方面称,如果说土地证的“光速过户”是直接的掠夺,那么寇成兴方面随后发起的一系列“代位权诉讼”,则更像是利用深厚的司法关系网,通过罔顾事实的“瞎判”,对圣福华剩余资产进行的一场精准清缴。

在(2021)黑1202民初3226号等系列案件中,寇成兴、陈玉波(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等人利用圣福华与第三方合作方——黑龙江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锦鸿公司”)的合作关系,通过法院判决,强行要求圣福华“代”锦鸿公司向其偿债。这一系列操作不仅在程序上存在倾向性审判,在债权成立的最基本逻辑上更是漏洞百出。

1.基础债权不成立:出资义务被非法转嫁

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是圣福华(次债务人)欠锦鸿公司(债务人)钱。然而,根据双方签署的《公务大厦项目合作协议》,圣福华作为甲方仅出地并占股25%,而锦鸿公司作为乙方占股75%,且明确约定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款、材料款及施工费均由乙方(锦鸿公司)自行负责。

“工程款本就是锦鸿公司应该出的,圣福华根本不欠锦鸿公司的钱。”圣福华方面指出,法院判决却强行将锦鸿公司的内部出资义务转化为圣福华的对外债务。这种抹杀合同约定的“瞎判”,导致代位权的基础完全坍塌。

2.逻辑倒挂:判赔金额竟是资产价值的两倍

即便在错误的逻辑下,判决金额也高得离谱。

申诉材料显示,涉案的“公务大厦”项目经司法评估价值为8140万元。因流拍,该资产最终以4354万余元的价格抵债给了寇成兴。然而,北林区法院却判令圣福华在6831万余元本金及利息(二审时已高达9337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代位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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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公务大厦。刘虎摄

“代位权的本质是转移债权,而非创设债务。”从法理上讲,纵使圣福华需代锦鸿公司偿债,其承担的最高限额也绝不应突破锦鸿公司在项目中所能分得的实际利润。

然而,这纸被质疑为“司法关系干预下的瞎判”,不仅让圣福华赔掉了整栋大楼,更使其陷入了“倒贴上亿元”的荒唐境地。这种逻辑倒挂的裁决,在执行阶段演变成了令人心惊的资产收割:圣福华评估价值1.3亿余元的房产,在流拍后竟被以评估价的56%(约六千余万元)径直抵债给了寇成兴、陈玉波个人。

在强取了过亿资产后,寇方仍未收手,目前正紧盯圣福华名下另一处评估价四千余万元的未经验收的房产,展开新一轮执行。圣福华方面认为,这已经不再是正常的法律维权,而是在司法权力的“护航”下,通过刻意压低资产评估价与超范围判赔的组合拳,对一家外来投资企业进行的彻底清缴,使圣福华公司负债累累、资不抵债。

在涉及巨额资金的执行款利息计算上,法院又出现了极其明显的偏差。针对利息计算严重错误导致债务被恶意放大的事实,圣福华公司于2025年4月向北林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然而,面对这一合法的纠错请求,法院竟给出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相关申诉资料丢失”,并以此拒绝立案。

2025年10月,圣福华公司再次提交材料申请立案。然而直至本文发布时,这份关乎企业生死的执行异议仍被搁置在所谓的“审核”程序中,不立案、不答复、不处理。

从计算错误的利息,到“不翼而飞”的卷宗,再到遥遥无期的审核,北林区法院在一系列操作中,似乎已不再是公正的裁决者,而是变成了寇成兴方面实施资产清缴的“延时盾牌”。这种通过人为制造程序障碍、阻挠企业合法救济渠道的行为,不仅让法律尊严扫地,更让外来投资商感到了刺骨的寒意。

3. “双标”裁决与未到期的债务陷阱

在申诉文件中,圣福华直指北林区法院和绥化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利用司法关系“拉偏架”:

·海兴起诉时:法院在债权金额尚未核实、结算未完成的情况下,便匆忙认定债权成立并判赔。

·圣福华起诉时:当圣福华起诉锦鸿公司要求结算确认分红时,同一法院同一个审理代位权法官的张延利、刘晓红法官却以“缺乏诉的利益”为由驳回。

更荒谬的是,该债权根本尚未到期。由于锦鸿公司与寇成兴在施工中违规超建,导致项目至今无法验收和销售。在没有销售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协议,支付工程款和分红的前提条件根本未成就。

从违法的土地变更不予撤销,到超出资产总额的代位权判赔,圣福华在绥化的遭遇,勾勒出了一幅令人心惊的“商业围猎图”。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一个掌握政法背景资源的家族,如何利用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细微缝隙,对一家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剥皮拆骨。

目前,圣福华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纠错申诉文件》,请求对(2021)黑1202民初3226号等案件进行再审。

在提交给巡视组的举报信中,圣福华公司恳请上级领导关注此案:“被举报人利用自身曾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身份,花费大量金钱与房产,买通法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等多个司法、行政单位,使绥化的政府、司法环境腐败不堪,导致民众对法治失去信心,侵害举报人巨额财产,请求上级领导依法予以监督,还举报人一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