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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理白族自治州

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人事事项

(2026年1月20日政协大理州第十四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陈迤君同志免去政协大理州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职务、不再担任政协大理州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赵淑玲、毛金山、李鲜红3名同志不再担任政协大理州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增补严启红、张源、李一海(阿昌族)、罗静(女)4名同志为政协大理州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来源:大理州政协

编辑:杨润婷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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