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起纠纷案件。
阿娇(化名)与老王(化名)1993年在贵州登记结婚,婚后育有5名子女。
2024年12月,老王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期间,阿娇得知老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敏(化名)有不正当交往,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老王通过转账、购物等方式示爱,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31万余元赠与小敏。
因老王治病花光所有积蓄,急需用钱的阿娇联系小敏返还赠与财产,小敏仅还款3万元,阿娇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老王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敏全额返还剩余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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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支持了阿娇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敏应向阿娇偿还28万余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小敏不服,上诉称,老王恶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其感情,其不知道老王已婚,是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而受赠财产,赠与的钱也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数额,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是无过错的一方,不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审期间,法官考虑到阿娇急需用钱救治丈夫,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并于近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阿娇同意小敏在限期内只需返还部分受赠财产12万元,若不如期返还,则需支付受赠财产28万余元。
来源:海南中二院、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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