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在执法中坚持过罚相当、类案同罚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近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总结梳理了《无证行医查处法律适用情形》,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具体如下——
无证行医认定适用范围
具体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证行医: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擅自执业的;
(二)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注销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备案凭证被撤销、注销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法律适用
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执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具体情形
1、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设置无证行医场所并在此行医
2、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与他人合作设置无证行医场所并在此行医
3、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在非固定场所无证行医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他人合作设置无证行医场所并在此行医
其他情形
1、涉嫌犯罪
2、缓刑或假释考验期
3、刑满释放人员
4、药品器械
5、违法所得
来 源 / 郑州疾控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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