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李思尘)乘客站在公交车“禁止站立”区域时,其他车辆猛撞公交车,导致乘客不幸身亡,公交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记者今日从宁乡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法庭明确即使事故由第三人全责造成,运输公司也应先行赔偿。

2025年5月的一天,杨某乘坐由欧某驾驶、某运输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出行,由于车内满载,杨某选择站立在公交车“站立禁区”区域。15时许,胡某酒后驾驶的小轿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与对向的公交车发生猛烈碰撞。事故造成包括杨某在内的9人受伤,杨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车驾驶人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欧某及车上乘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人将某运输公司、司机欧某等告上法庭,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与乘客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一方面,承运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即使事故由第三人全责造成,运输公司也应先行赔偿,再向侵权人追偿。另一方面,乘客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法院指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理解“站立禁区”警示标识的含义,知晓该区域在车辆行驶中的高风险性。杨某选择站在明确禁止区域,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杨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司机欧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公司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当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时,乘客享有安全抵达的权利,也需履行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主动避开“站立禁区”,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对运输企业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这不仅需要设置清晰的安全标识,更需要加强管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